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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s02红宝石线路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9-19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为加强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和《江西应用科技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hbs02红宝石线路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办法》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学校、教学院(相关部门),实验实训室三级管理体制。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全校实验实训教学仪器设备的统筹管理。使用单位均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力求稳定,工作调动时,应认真办好移交手续。对于一贯认真负责,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使学校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责令赔偿损失。

第三条  凡利用专项资金、教育经费、基建经费、科研经费、自筹资金等为教学和科研购置的仪器设备或接受捐赠、自制的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软件类属于教学仪器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以下统称教学仪器设备)。

第二章 分类和管理体制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分类。根据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本办法所指的教学仪器设备包括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工具量具和器皿等八大类物资。

第六条 凡单价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1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七条  单价在500~1000元之间,且耐用期1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称为低值耐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下或耐用期在1年以下的为低值易耗品。

第八条  仪器设备实行学校、教学院(相关部门),实验实训室三级管理体制。

(一)校一级由实验实训中心统筹管理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入库、出库手续并设立固定资产分类分户账,办理入库、出库手续后即属使用单位(实验实训室)管理的财产。

(二)各教学院及相关部门(使用单位)一级实行院长(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对本单位的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负责,各使用单位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使用单位需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处理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实验实训室一级由实验实训室负责人(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属直接责任人,认真履行管理员岗位职责,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四)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登记、统计、审核制度,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如实向资产管理部门反映所管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变化、变动情况。各种凭证要妥善保管,每学期要对账一次,做到账物相符。

第三章 购置和验收

第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实际需要,合理规划年度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各教学院及相关部门的仪器设备购置根据《hbs02红宝石线路实验实训室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与增添,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和厉行实用、节约的原则。

(一)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履行申请审批手续,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相关资产采购制度负责具体采购。特殊情况下经校领导同意的可自行采购,但必须严格履行入出库和验收手续。

(二)由采购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实验实训中心,财务处、使用单位(申购部门)等部门参与验收工作。

(三)在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根据实际情况督促供应商限期整改或及时办理退、换、修理和索赔手续(由采购单位办理)。

第十一条  所有无偿调入或无偿捐赠的仪器设备,都属于学校财产,同样应办理验收手续,并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增加资产手续并建账,纳入学校统一管理范围。

第四章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使用

第十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指仪器设备从申请计划、审批、购置、验收、入账建卡、使用、维护、维修直至报废等各个环节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要严格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责任制度,对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使用、保管、维护、维修都要有专人负责,配备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及技术技能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管理工作,建立岗位责任制,保持管理队伍的稳定。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全校师生员工都必须尊重、支持管理人员履行其职责。

第十四条 仓库和各实验实训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对压力容器等要定期检验,务必注意安全。仪器设备的管理或使用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根据仪器设备不同性质,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基准仪器应根据规定及时送检,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保持可用状态。

第十五条 全校各实验实训室的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潜力,提高使用率,提倡实验实训室、使用部门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共用。

第十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因特殊情况需外借时,必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并办理借用手续,由使用单位负责登记借用,并限期归还,验收时若有损坏或丢失,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论价赔偿。

第十七条 外单位向我校借用教学仪器设备,必须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借,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凡已安装的固定设备及贵重仪器设备,一般均不外借。市外单位一般不予借用。特殊情况须经校领导批准后方能借用。

第十八条 教学仪器设备在校内调整、调动时,若属教学院及相关部门,科室之间调动、调整,需由调出、调入双方管理人员到实验实训中心和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调拨手续。若属使用单位内部调动、调整,设备管理人员要做好登记,并以免每年账务核对时账务不符。

第十九条 各教学院及相关部门、中心、科室等积压、闲置的仪器设备应积极对外调剂,以发挥其作用。各部门应对积压、闲置物资应登记造册,经部门领导审查后报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调剂使用。对暂时调剂不出去的物资设备,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回收,单独保管,单独建立账册。

第二十条 各单位利用教学仪器设备进行有偿使用的,事先必须报备,并经主管校长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创收。

第五章  实验实训教学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

第二十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原则

(一)修旧利废、勤俭办学的原则;

(二)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减少设备故障的原则;

(三)鼓励自修或校内维修的原则;

(四)技术修理为主,更换配件为辅的原则;

(五)专兼职维修人员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一)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统筹管理实验实训室教学仪器设备的故障鉴定、维修、检查。建立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申报工作流程与维修台账。拟定年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经费预算及学期维护维修报告。

(二)各教学院(使用管理单位)负责所辖仪器设备的管理,上报年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预算及学期维护维修信息统计上报。实验实训室管理员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简单维修、报修、验收确认工作。同时做好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登记。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应对仪器设备的运行情况做好随机监测,对故障做出科学预测,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应定期检查、维护、并在《hbs02红宝石线路教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登记本》上做好记录。

(一)各教学院(使用管理单位)应按教学仪器设备出厂说明书中规定的维护周期,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教学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计划。

(二)每学期初进行教学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保养及系统软件和新学期教学所需应用软件的更新。

第二十四条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故障,使用单位(管理员)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联系供货商提供维护维修服务,做好详细的服务记录备查,服务记录将作为仪器设备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报修,使用管理单位应在设备发生故障当天,详细填写上报《hbs02红宝石线路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经教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实验实训中心审批后开展维修。维修完成后,由申报维修单位管理员和负责人在《hbs02红宝石线路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表》里填写验收合格反馈意见。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维修方式分为自修、外修指定维修。一般性故障根据实际情况由教学院(使用单位)或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维修。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维修由实验实训中心组织鉴定并报主管领导审批确定专业公司维修。

第二十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维修,经教学院(使用管理单位)申报,实验实训中心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开展维修。一般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仪器设备修复后应试运行不少于72小时,再确定维修结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卸和修理。

第二十八条 仪器设备出校维修时,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同意而私自送修,追究相关人员违规责任。

第二十九条 所有仪器设备维修费用结算,必须由使用部门管理员、主要负责人、实验实训中心经手人、负责人验收签字,报学校审批后予以结算。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如在保修期内应向销售公司提出维修,保修期外设备维修应遵循方便、快捷、经济的原则。实验实训中心可根据不同情况和需要聘请校外有关单位、个人参与或联系校外维修单位,逐步建立起一个相对稳定的维修网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仪器设备维修专项经费和教学运行经费,各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使用,实报实销。具体按照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拆卸与改装

第三十二条 凡不适合教学、科研使用,但经改装后还可以使用,或原来精度不高,经过改装确能提高精密度的仪器设备,鼓励改装利用。但仪器设备的改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由使用单位提出改装理由,提供图纸资料,加工条件及经费预算等,并经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相关部门审批后方能进行改装。改装完成后,由实验实训中心联合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完全合乎要求者,方可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调整相关账目手续。

第三十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部件、附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转作别用。如确实需要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由主管校领导审批,报实验实训中心和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拆卸部件、附件,应有书面记录,防止错乱。

第七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和报失

第三十四条 在用教学仪器设备在充分利用的前提下,经鉴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处理:

(一)产品结构严重老化,精准度达不到要求,无改造、改装利用价值的;

(二)产品技术落后,能耗太高,使用效率低,已属淘汰范围的;

(三)质量低劣,不符合技术标准,在实际使用时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的;

(四)由于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导致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五)仪器设备损坏虽可维修,但其维修费用接近或超过该设备现行市场价格的;

(六)产品改型、淘汰,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配件,又不能改作它用的。

(七)使用已达到规定的期限或超过耐用期,计算机、投影仪为6年,电子设备为10年,仪器仪表为15年;

(八)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使用需求,又不易改制它用,失去使用价值的;

第三十五条 仪器设备报废程序及审批办法。

(一)申请报废物资,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废、报失登记表。

(二)报废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并审批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上级拨款专项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办理物资报废手续可随时进行,也可在年终清产核资时进行。

第三十六条 报废物资账务与实物的处理。

(一)经批准报废的物资,资产所在单位管理人员应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二)已批准报废的物资,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回收,统一处理,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处理残体。

(三)资产管理部门在残体处理前可通知有关实验实训室维修人员选用零部件供仪器维修之用,对剩余残体作估价后可转让或出售,所得收入全部上交学校财务。

第八章 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的界限。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无论责任人是教职工还是学生,均应按规定赔偿。

(一)不听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

(二)不遵守规章制度,擅自拆卸、改装设备的;

(三)尚未了解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技术性能,擅自动用设备的;

(四)不负责任,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

(五)私自拿出实验实训室或仓库而损坏、丢失的;

(六)追逐打闹或擅自离开实验实训现场,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

(七)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损坏、丢失的。

第三十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经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予赔偿。

(一)仪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已到,或陈旧仪器设备正在使用时发生自然损坏的;

(二)因仪器设备质量差,或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在实验实训过程中自然损坏的;

(三)经批准,按照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使用新仪器,试行新的实验实训方法或进行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四)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损坏的;

(五)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器材,一时疏忽造成较轻微损坏的;

(六)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轻损失,并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三十九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责任事故不止由一人承担责任的,应分清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该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配费;

(三)局部损坏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应按整台设备的价值计算;

(四)凡可作为个人使用的常用仪器、工具、量具及与生活有关的用具、器材,因保管失职,致使丢失或挪作私用者,应视情节轻重按原价的1至2倍进行赔偿;

(五)私自带出设备归属地点导致丢失的按设备原价赔偿;

(六)保管中保管不当被窃(并能及时发现报案)或丢失,可按使用年限计价赔偿。按使用年限赔偿的计算公式:赔偿费=原值-(原值/规定使用年限);

(七)在管理中发生批量丢失,涉及金额超过责任人承受能力时,由学校研究决定赔偿处理方式;

(八)损坏、丢失的仪器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损坏的还可减去残值计算。对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按原价赔偿。特殊情况或价格较低的,可按当时市价计算或允许以实物赔偿。

第四十一条 赔偿处理的手续: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应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仪器设备所属单位必须在一周内查明原因, 提出书面材料,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学校审批,责任人在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赔偿费一律上交学校财务。

第四十二条 赔偿审批权。凡赔偿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须经资产管理部门和实验实训中心审核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三条 赔偿费可根据金额大小和事故责任人经济能力由校领导决定一次性偿还或分期偿还。

第四十四条 赔偿费由校财务处统一收取,用于购买或维修仪器设备。

第九章  自制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四十五条 凡教学、科研急需的仪器设备,而国内又无定型产品,或虽有定型产品但质量、参数上不能满足使用要求时,实验实训室在人力、设备、技术等方面有自制条件的,可申请自制。

第四十六条 确需自制的仪器设备,应提出自制仪器设备的项目计划(包括图纸资料、经费预算、关键配套器材的名称、型号,规格,加工条件、用途、完成日期),报学校审批。

第四十七条 自制设备的鉴定验收。

(一)设备自制完成后,应由本单位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鉴定。确已达到设计技术指标,制作合格者,经运行考验后质量确实可靠,可向学校提出完工报告,由实验实训中心、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人员会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设备新增手续。

(二)自制设备的估价:按外购件、材料费及加工费入账。

(三)在自制设备的过程中若半途而废,应查明原因;造成损失者,应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园林处、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原《hbs02红宝石线路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编辑:李伟平
审核:李家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