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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s02红宝石线路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

作者: 发布日期:2021-09-19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规划实验实训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为今后建设可能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实训室提供制度保障,防止实验实训室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我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实验方式,尽量避免或减少实验实训室废弃物的产生,对可重复利用的实验实训室废弃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三条 凡可能产生废弃物的实验实训室和相关人员,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废弃物分类

第四条 实验实训室废弃物包括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和实验实训室一般废弃物。

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指的是由实验实训室产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废弃物: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实验实训室一般废弃物指的是实验实训室产生的除危险废弃物以外的其他废弃物。

第五条 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包括以下几类: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剧毒化学品及不明物、高危化学品、一般化学品、一般化学废液、被化学品污染的固体废物;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放射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生物实验器材与耗材;其他生物废液;

(三)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放射源、放射性废弃物、废弃放射性装置;

(四)其他危险废弃物。

第六条  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必须根据本办法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实训室一般废弃物按环卫部门的要求定点存放,定期清理。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及相关部门实验实训室三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实训室废弃物的校级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落实实验实训室废弃物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产生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

(三)组织建立全校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机制

(四)监督、检查全校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

(五)协调处理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学院及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制定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负责产生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的实验项目的安全准入;

(三)组织本部门实验实训室落实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

(四)组织本部门实验实训室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

(五)监督、检查本部门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十条 实验实训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实验实训室的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建立本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

(三)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工作;

(四)检查本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 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校级实验实训室废弃物临时储存点,各实验实训室按需建立各自的临时收集存放点。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与存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包装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一般废物中存放;不得将化学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及实验动物尸体等混合收集、存放、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实验实训室废弃物。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

1.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不能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危险废弃物混放,化学废液收集时,必须进行相容性测试;废液桶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2.化学固体废弃物、瓶装废弃物和一般化学品先用专用塑料袋收集,再使用储物箱统一存放,储物箱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3.剧毒化学品管理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帐,双人领取,双人使用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剧毒废液和废弃物要明确标识,并严格按国家要求收集和存放;

4.一般化学品须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弃化学品;

5.一般化学废液通常分为有机物废液和无机物废液,应预先了解废液来源,分别收集和存放,不清楚废液来源和性质时禁止混放;废液桶上应有明确标识。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

1.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再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2.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先进行消毒灭菌的处理,再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3.生物实验器材与耗材:塑料制品应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容器收集,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锐器(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处理;

4.其他生物废液,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经处理确保无危害后按生活垃圾处理;若不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则用专用塑料袋分类收集,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

1.放射性废源、废液和废射线装置应该按国家有关标准做好分类、记录和标识,内容包括:种类、核素名称等。

2.废放射源:单独收集,按国家环保局的相关要求密封收集,进行屏蔽和隔离处理;存放地点有明显辐射警示标志,防火防盗,专人保管。

3.放射性废弃物:

1)长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和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上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须经所在单位辐射防护小组审核并向环保部门递交处理申请,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2)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下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可按一般废弃物处理;

3)液态放射性废弃物须经环保部门聘请的专业人员进行固化后再进行处理。

4.废弃放射装置:在报废前须经环保部门核准,请专业人员取出放射源,再按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处理。

第十三条 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理之前,务必保管好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并按以下要求存放:

(一)保障收集和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不得存放于实验实训室楼道和学生实验的公共区间。

(二)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实训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三)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内的液体不能超过容器容积的75%。

(四)生物专用冰室或冰箱,不得放置其他物品,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五)各实验实训室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将收集并做预处理后的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做好分类、记录和标识,定期送交学校实验实训室废弃物临时存储点,等待具备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理。  

第五章 废弃物处理

第十四条 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各实验实训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要求的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大气。

第十五条 必须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对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之前,学院及相关部门实验实训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转移交接时,实验实训室相关人员必须在场,并做好交接记录,填写危险废弃物转移清单,共同签字并存档;

第十八条 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处理费用由学校和学院及相关部门共同承担。

第十九条 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实训室危险废弃物过程中受污染的场地、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李伟平
审核:李家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