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实训室是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好高等学校的基本条件,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学术交流、推动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进程,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实工作规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实验实训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实训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实训室的建设与管理,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队伍建设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实训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包括江西省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和学校投入的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应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文件规定,按标准落实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经费预算。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按“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布局、坚持标准、突出学科优势、强化科学管理,分步实施、提高投资效益”的原则,加快建设步伐,建成一批特色鲜明、国内先进的特色优势学科专业实验实训室和实验实训教学示范中心,深化实验实训室管理改革,创新实验实训室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实验实训室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建设应满足学校各学科专业建设和教学需求,完成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实验实训教学任务,支撑学生学科竞赛及各种课外科技创新活动,实验实训室应完善健全规章制度,推动教学总体水平提升。
第九条 实验实训室项目建设的范围包括学校新建(改)建实验实训室项目、现有实验实训室批量零散增添更新仪器设备(含软件)、改善实验实训室条件、用房及环境设施改造、技术改造以及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等。
第十条 项目申报
(一)各教学院(部门)根据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总体安排和本单位年度实验实训室建设计划,结合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际需要,在组织相关科室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认真调研、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实验实训室建设方案,并填写《hbs02红宝石线路新建改建实验实训室审批表》(附件1)和《hbs02红宝石线路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2),经本单位审核审批后报实验实训中心。
(二)现有实验实训室零散仪器设备添(购)置和环境设施条件改善,可以以报告形式提交申请,报告中说明现状、购置理由、使用效益等情况,经本单位审核审批后报实验实训中心。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
由实验实训中心牵头会同教务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对申报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确定拟立项建设项目,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如有需要须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实施原则
(一)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的原则;
(二)与教学单位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相一致,满足教学需要原则;
(三)优先满足新建、优势专业的发展需求原则;
(四)重大项目可分步实施原则;
(五)跨专业共建设、资源共享原则;
(六)先进可行、软硬件同步建设原则。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实施
(一)项目建设通过学校审批后,即进入实施阶段,由实验实训中心牵头会同资产管理部门、总务处、基建工程处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联合实施,确保项目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二)建设项目审批通过后,由实验实训中心将建设方案转交资产管理与园林处,资产管理与园林处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购置、确定承建单位、签约等事宜。
(三)实验实训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总务处、基建处等相关部门及时准备场地用房、水、电、通风等设施条件,为项目建设提供基础条件保障。
(四)各相关单位全程参与项目建设,申报单位配合提出技术要求,建设过程中禁止擅自变更建设内容,确需变更技术参数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实验实训中心和资产管理部门论证审查。
(五)项目建设过程中教学院(申报单位)和实验实训中心应经常检查项目实施执行情况和完成进度,及时解决建设中的问题。实验实训中心应时时抽查、督促、协调各相关单位,确保项目顺利完成。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和解决结果做好记录,为项目验收提供依据。
(六)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承建方根据合同相关约定提出验收申请,资产管理与园林处牵头组织实验实训中心、申报单位、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办理次产入库等手续。在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做好记录,根据实际情况督促承建单位(供应商)限期整改或及时办理退、换、修理和索赔手续(由采购单位办理)。
(七)落实对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实验实训教师以及其他操作人员的使用培训工作,特别是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确保仪器设备能够及时投入实验实训教学。各申报单位(教学院)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参加培训。
(八)移交使用单位,投入使用。修改、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实训指导书,研究开发实验项目,及时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和要求,新开课程要编写好实验教学大纲;落实管理员,完善实验实训室铭牌、相应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实验实训守则等。
第十四条 按学校规定需审计的项目,项目承建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资料提交审计部门进行项目审计。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原则上不能超过预算计划,如超出预算计划需要报学校审批后追加。项目建设经费按采购合同约定付款,凡合同计划外购买的设备或其它费用学校不予支付。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建方依据合同约定按照财务规定办理请款手续,财务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票据审核并及时付款。
第三章 项目建设考评
第十七条 在实验实训室建设过程中发现违纪违规行为,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取消违规人员、所属部门、部门主要负责人当年各种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教务处牵头联合实验实训中心组织相关部门对每年度的实验实训室建设项目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纳入学校对教学院教学工作考评中,对在实验实训室建设工作中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或加分。对建设成效不明显的,学校将限制或减少对相关学院下一年度的投入,对建设成效不好且影响到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部门及具体责任人责任。
第四章 实验实训室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构建由校院两级实验实训室管理责任体系。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相关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对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日常事务。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实际,完善实验实训室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检查督促各实验实训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好实验实训室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安全建设以及管理队伍建设、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教学院成立院级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实训室管理工作。完善本单位各项管理规章度,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工作任务。各实验实训室应设管理员,具体负责实验实训室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要进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实训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实训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及环保有关规定,不准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完善学校实验实训室环境保护相关措施,建立健全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和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噪声、有毒等工作的实验实训室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对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营养保健规定,发放保健津贴,享受应有的劳保待遇。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安全保障体系和规章制度,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要经常对教师、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与维护制度,加强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室实行准入制,强化师生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提高师生实验室安全知识水平和防护技能,保障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要重视实验实训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努力建立一支知识全面、技术熟练、结构合理、敬业奉献的稳定的实验实训队伍。结合实验室发展规划,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引进、培养、业务培训、业务进修等工作,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实训室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二十九条 学校相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基本条件、实验实训室教学效果、工作实绩、管理水平、实验实训室特色创建等方面的要求建立学校实验实训室的评估、考核制度。定期组织检查、总结、评比和交流实验实训室工作的先进经验。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或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