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科院人字〔2022〕2号
校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调动机关职能部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办学活力,提升管理水平、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学校各职能部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上下结合、奖惩分明;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坚持目标考核与过程考核相结合,以目标考核为主;突出实绩兼顾服务评价,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职能部门绩效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董事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校长担任委员会副主任,成员由全体校领导组成。委员会领导全校职能部门目标考核工作,审定绩效考核办法、实施细则、指标体系和年度考核方案,对具体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委员会下设职能部门绩效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由分管人事工作副校长担任办公室主任,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成员由董事长办公室、校行政办公室、纪检督查信访综合办公室、党委综合办、人事处、评估办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考核办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制定、修改职能部门绩效考核办法,设计考核的基本框架,确定考核中的指标模块及其权重,确定具体评分标准,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并对考核工作进行汇总和总结。
四、考核构成
围绕学校科学发展这一主题,以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和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为重点,以工作绩效为依据,按照指标考核、年度工作报告及校领导评分等要求,形成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的考核体系和严格规范、民主公开的考核过程。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指标考核、评议考核以及加减分考核等三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一)指标考核(65分)
由“重点工作”和“履职履责”两部分组成。其中“重点工作”是指承担或牵头承担的学校当年工作要点任务分解部署的重点工作或任务;“履职履责”是指本单位的主要职责和年度工作要点。
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确定后,各职能部门1周内提交本单位“重点工作”和“履职履责”的10项(优先提交重点工作)内容作为考核内容。未承担“重点工作”的单位,由本单位提交若干项履职履责工作内容作为参考。考核办根据学校要求和各单位工作职责确定各单位提交的“履职履责”的考核内容。
(二)评议考核(35分)
评议考核是由学校校领导对考核对象的年终总结报告、“重点工作”和“履职履责”完成情况以及平时所了解的各种工作业绩基础上,在日常管理、建设发展等方面对单位全年度绩效的一种综合性评议。
评议主体由董事会领导、校领导及二级学院两部分组成。(1)董事会领导、校领导评议主体由董事会领导、学校校领导组成,对考核对象的单位年度绩效进行评议打分,占总体考核分值的15分。(2)二级学院评议主体由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组成,对考核对象的单位年度绩效进行评议打分,占总体考核分值的20分。
(三)加减分考核
在事关学校发展的重点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将分别给予加分,附加于单位考核结果之上。加分项目专指当年新增加部分,其原则性指导规定参加《加减分指标》。
职能部门出现学校《加减分指标》有关扣分规定情形的,将分别给予减分,附加于单位考核结果之上。
五、考核方式
(一)指标考核
各职能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把“重点工作”和“履职履责”报送给考核办,考核办对各单位“重点工作”和“履职履责”材料审核后,组织二级学院负责人依据材料,评出各考核对象指标考核分值。
评议考核
考核办组织校领导查阅各机关职能部门年度工作报告,就各职能部门“重点工作”和“履职履责”完成情况、特色工作、亮点工作、下年度工作打算等情况以及平时所了解的各种工作业绩基础上打分。
(三)加分、减分考核:加分项目由各考核对象提出申请,经考核办认定后,由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计分。减分项目由考核办提出,经与考核对象充分沟通后,由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计分。加减分根据《加减分指标》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相应计分,纳入考核总分。
为保证评议考核公平公正,各主体评议统分时舍前后10%取平均值。
六、考核结果的申辩复评
考核办提出绩效考核对象考核结果,经委员会审定后,报请学校批准并在全校公示。绩效考核对象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办提出申诉,考核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评或予以答复。
七、考核结果
(一)职能部门的年终考核结果主要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职能部门根据考核分数排序,评定相应等次。优秀等次单位原则上控制在参评单位总数的30%以内,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单位原则上控制在参评单位总数25%以内。
(二)单位当年出现下列情况,考核结果一票否决,直接定为不合格:
1.年度综治考核工作不合格;
2.意识形态工作责任落实考核不合格;
3.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及严重违纪、违规和违法事件等。
八、结果运用
1.对年度目标管理获得优秀的职能部门,给予表彰及奖励,优秀业绩作为该职能部门全体员工工资层级晋升参考指标。
2.职能部门考核结果作为所在部门负责人的个人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九、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考核办负责解释。
附件:加减分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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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