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科院资助字〔2022〕6号
各教学院、相关职能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全面落实学生资助工作学校校长(法人代表)负责制,根据《关于印发<江西省民办高校学生资助工作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赣助中心〔2021〕17号)和《关于印发<hbs02红宝石线路学生资助工作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应科院资助字〔2021〕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我校学生资助自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评对象
资助工作评价体系相关责任部门
二、自评内容
包括工作领导、工作实施、工作成效、附加考评四个部分,共设4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22个三级指标。详见附件《hbs02红宝石线路学生资助工作自评表》(以下简称自评表)。
三、自评时段
各项自评指标起止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四、其他事项
1.各相关责任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统筹做好2021年学生资助自评工作。要逐项对照自评表各项指标进行全面自查自纠,找准找实突出问题,补齐补强短板弱项,对标对表落实整改措施。
2.各相关责任部门要认真对照自评表进行自评,依据现有材料计算自评得分,并于7月31日前将部门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的自评表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联系人:傅旭鹏;联系电话:0791-83659333。
附件:hbs02红宝石线路学生资助工作自评表(电子版)
hbs02红宝石线路
2022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