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调动广大教师从事对 外科研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学校科研服务能 力,加速科研成果转化,更好地为江西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 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江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文 件精神和科技部、教育部、江西省等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 ”)是指学校 教职员工利用职务成果,受政府的非科研管理部门、企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个人(以下合称“委托单位”)资助的合作研究 与开发项目、委托研究与开发项目,一般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管理咨询等。
第三条 职务成果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及学生执行学校的工 作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所有权归hbs02红宝石线路的成果,具体包括:
1.本职工作中完成的科研成果。包括因承担各级各类科研计划课题(任务)、企业合作项目(除特别约定外)等取得的科研
成果,以及因承担自选课题、自筹经费课题所取得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科研成果。
2.履行学校分配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3.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取得的科研成果。
4.其他知识产权归属于学校的情形。
第二章 横向项目的认定
第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所承担横向项目必须经所在二级单 位审核同意后,报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处审核,签订合同并根据合同有研究经费到学校财务专用账户的,方可予以认定。
第五条 在相近的时间内由同一委托单位资助的项目名称 和研究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所有横向项目只能认定为一个横向项目。
第三章 横向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 学校是横向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 规范资金管理,建立“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 到人”的管理体制,实行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横向 项目的顺利立项和实施,有效行使资产(含知识产权)、经费的 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学校对非涉密项目信息建立内部公开制度。
第七条 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处是学校科研管理、服务的职能部门,负责横向项目的认定、审核、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开展科研工作,配合财务处做好经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二级单位作为横向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 本单位所属教职员工负责的横向项目立项和实施的规范性,以及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
第九条 横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是横向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项目合同(协议)签订、备案、实施和验收,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工作。
2.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3.按照立项合同内容履行相关权利义务,适时将研究工作进展情况报委托方、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处。
4.接受并积极配合相关主管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和学校相 关职能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5.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委托方、 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处做出书面说明,力争协同解决问题,以 维护学校与委托方的权益,树立学校的品牌信誉。否则,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第十条 教职员工以学校名义申请承担横向项目,必须签 订合同或填报相应的项目申请书。横向项目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相关条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学校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合同内容原则上应包括横向项目经费的 支出预算。合同文本根据项目合同类别在学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处网站下载。
合同文本由承担任务的单位或个人与项目来源方或合作 方共同协商后,交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处审定(非使用科技部制 版合同须经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后,加盖hbs02红宝石线路合同 专用章,二级单位签章无效。横向项目立项合同一式四份,其中学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处备案留存一份。
第十一条 横向项目结题时, 由项目委托单位或资助单位 组织项目验收、鉴定(评审),并出具相关证明。项目负责人持 项目验收证明、结题报告、研究成果及其鉴定(评审)等材料到 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处办理项目结题手续。结题材料一式三份, 其中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处、项目负责人、委托方各一份。横向项目的结题原则上应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一年内办理。
第四章 横向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项目经费指学校实得经费 (不含转出给其他合作方的合作经费、委托方的设备费等)。横 向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管理,专款专用。横向科研经费到账 后,项目负责人持经费预算表和合同原件 1 份,到学科建设与 科学研究处办理立项手续,开具科研经费卡;财务处根据科研经费卡、发票记账联、银行回单建立项目财务账号。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需要向项目委托方开具税票的,项目负责人可至学校财务处开具,税费由学校承担;符合国家免税政策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需按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以合同约定优先为原则, 也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包干制。项目实施期内如需调整,应提供合同双方确认的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应按照任务书中的经费支出预算执行。内容包括:
1.业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加工费、仪器设备费、租赁 费、图书资料/打印/出版/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知识产权事务费、招待费、汽油费、过路费。材料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消耗性材料、试剂、药品等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费等。
测试加工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 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仪器 设备、软件等,其中委托方代购和外包加工的仪器设备必须在 合同中明确约定,并附设备清单及金额。采购完成后,由学科 建设与科学研究处审核,财务处核销,并由委托方确认接收, 免作固定资产入账手续;合同中没有约定归属的,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租赁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租赁外单位场地、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
图书资料/打印/出版/数据采集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复印、打印、翻译、出版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及协调项目活动发生的费用。
差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 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
通讯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研活动所发生的移动通信费用。知识产权事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专利文献检索费、专利申请费用、专利维护年费等费用。
招待费、汽油费、过路费:招待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 要的业务招待费。汽油费、过路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利用私家 车开展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产生的汽油费和过桥 过路费用。招待费、汽油费、过路费的预算比例控制在到账经费扣除仪器设备代购费和外协费等经费后的 50%以内。
2.劳务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 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比例按项目实际需要做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3.专家咨询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4.项目协作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由于技术、工艺和设备 等条件限制,需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第三方单位发生的费用。 含项目协作费的横向科研项目需签订科研外协合同或协议,项目协作费原则上总计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 49%。
5.条件支撑费:指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组织、管理、服务以及项目研究所使用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水、 电、汽、暖等消耗费用。条件支撑费按项目实施实际产生费用计算。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经费使用程序按学校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已结项的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原项目续 研、新项目预研、绩效支出,或入股经学校批准同意的、与学 校共享成果转化收益、产权清晰的科技型企业,形成“技术入 股+现金入股 ”的投资组合。对于科研人员用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的,按学校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为保证学校财务的正常运行,凡立项过程中向 学校预借保证金等经费的横向项目,在横向项目经费到校后, 由学校财务处直接扣还保证金。原预借保证金退回后回拨至横向项目账户。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设立项目津贴。按照横向项目组智力贡献和产 出绩效核算,用于项目组成员实施项目的酬金。项目津贴支出 不应超过到账经费扣除项目协作费、条件支撑费后的总经费的30%,具体分配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合理分配。
第二十条 学校将横向项目纳入科研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列入年度科研基本任务考核指标,作为学校教师职称评定、职 务晋级、教学科研考核重要依据。在学校人才工程、职称评定、岗位评聘、绩效考核等涉及学术评价时,可依据学校实得经费的数额,认定为相应级别的纵向项目。单项横向科研项目文科 实际到账经费达 15 万元视同国家级科研项目,实际到账经费达 10 万元视同省级科研项目,实际到账经费达 5 万元视同市厅级 科研项目。理工科单项实际到账经费达 50 万元视同国家级科研 项目,实际到账经费达 30 万元视同省级科研项目,实际到账经 费达 15 万元视同市厅级科研项目。单项横向科研项目实际到账 经费达 200 万,或累计到账 500 万,择优推荐申报江西省高等学校优秀科技成果奖。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教师积极争取横向项目,学校从科研 经费中列支奖补费用,用于直接奖励和弥补科研经费不足。奖补金额以项目结题实际总到账金额为准。总到账金额10万元(含 10 万元)以下的,按实际总到账金额的 1%计算;10 万元 以上的,按实际总到账金额的 3%计算。项目奖补在项目结题验 收后,由项目主持人根据项目研究中承担任务大小提出奖补分 配方案,填写《hbs02红宝石线路横向科研项目奖补发放表》, 报学校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处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发放。项目获奖按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参与项目招、投标需要学校授 权并提供相关资料时,意向投标人填写用印申请表,按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成功参与项目招、投标后,在与委托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时须按学校合同签订有关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在横向科研活动中存在违反相关规定,侵犯 学校知识产权,造成学校经济损失或声誉受损的,学校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当事人追责,直至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在横向项目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 未经学校审批同意,私自与协作方签订横向合作协议、收支未经学校管理者;
2.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者;
3.凡在项目立项、资金使用、验收结项、经费收支与决算等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规违法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与学校之前相关文件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作为横向项目评估、评审或审计监督等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与科学研究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