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本科高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重大战略决策,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实施方案》(赣府字〔2017〕29号)要求,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江西省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2017年8月11日
江西省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实施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教育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等文件精神,根据《江西省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实施方案》
(赣府字〔2017〕2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内容
我省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分阶段、分层次进行。一是有特色高水平大学整体建设,将南昌大学列为省高水平大学整体建设高校。二是一流学科建设,分为优势学科、成长学科、培育学科三个层次;每个层次的建设学科数量均为10个左右,共计30个左右。三是一流专业建设,分为优势专业
和特色专业两个层次;优势专业建设数量为20个左右,特色专
业建设数量为30个左右,共计50个左右。第一阶段,只遴选一流学科、专业。二、遴选条件
1.优势学科应是面向学术,主要突出学科水平,能够瞄准科学前沿、技术创新、弘扬优秀文化,跻身国内或世界一流,达到博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并在全国有较强影响力的学科。成长学科应是面向学术,紧密对接国家和我省战略性新兴
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发展势头良好,能够冲击国内一流,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重要支撑作用,达到博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并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学科。培育学科应是面向我省产业和社会发展需要,有较大发展潜力,能够面对产业和社会发展需求,助其积蓄力量、尽快形成特色,服务产业和社会发展的学科。
2.优势专业应是师资力量强、办学条件优、教育质量高、社会声誉好、在全国有一定影响、毕业生深受用人单位青睐、能够塑造江西高校品牌并跻身国内或世界一流,在我省本科专业综合评价中得分不低于80分或排名位于前10%的专业。特色专业应是专业特色鲜明、社会需求旺盛、在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能起重要作用,能够紧密对接社会需求,做强做特,在学校转型发展和人才培养中起引领示范作用,并在我省本科专业综合评价中得分不低于75分或排名位于前20%的专业。已列为一流学科建设对象的学科所覆盖的所有专业,不再参与一流专业的遴选。同等条件下,列为转型发展试点高校且试点效果好的相应专业优先列入。
三、遴选程序
(一)一流学科遴选
1.高校申报。各高校按照江西省高校推荐一流学科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填写一流学科建设申报表(见附件2),于8月18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省政府学位办。每个申报学科允许
同时申报两个层次,同时申报两个层次的学科须分别填写一流学科建设申报表。
2.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拟建学科建议名单。9月6日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第三方评价情况对申报学科进行评审,提出拟建学科建议名单。
3.编制论证建设方案。9月16日前,有关高校根据“编制建设方案”要求,编制和论证拟建学科的建设方案,并将建设方案和专家论证报告报送省政府学位办。
4.审核建设方案。9月18日前,省教育厅委托专家委员会对各高校报送的建设方案及专家论证报告进行审核。
5.确定建设学科名单。9月25日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审定拟建学科名单并进行公示。9月30日前,省政府批准公布建设学科名单。
(二)一流专业遴选
一流专业的遴选在一流学科拟建设名单公布之后进行。
1.资格审查。省教育厅根据全省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得分情况及江西省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公布具有遴选资格的专业名单。进入优势专业遴选资格名单的专业在全省本科专业综合评价中得分不低于80分或排名位于前10
;进入特色专业遴选资格名单的专业在全省本科专业综合评价中得分不低于75分或排名位于前20
。
2.高校申报。根据具有遴选资格的专业名单,高校确定拟申报建设专业,填写一流专业建设申报书(附件3)。
3.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拟建设专业名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专业进行评审,提出拟建专业建议名单。
4.编制论证建设方案。有关高校根据“编制建设方案”要求,编制和论证拟建专业的建设方案,并将建设方案和专家论证报告报送省教育厅高教处。
5.审核建设方案。省教育厅委托专家委员会对各高校报送的建设方案及专家论证报告进行审核。
6.确定建设学科名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审定拟建专业名单并进行公示。省政府批准公布建设专业名单。
四、编制建设方案
1.列为“高水平大学整体建设”的高校要明确建设目标任务,确立2-3所标杆高校,深入分析本校的现实基础、办学理念、办学定位、重大成就、国内外影响、优势特色、发展短板和与标杆高校的差距,挖掘发展潜力,精心组织编制整体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整体建设方案)。整体建设方案必须覆盖至少5个学科,且每个学科须有单独的建设方案。(整体建设方案编制要点见附件4)
整体建设方案要明确主攻方向,通盘考虑学校整体目标和
拟建设学科目标,以人才培养为核心,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布局,并以一流学科建设为引领,形成调动各方积极参与的长效建设机制,带动学校的整体发展和提升;整体建设方案要明确学校和各学科在人才培养,人才队伍建设,科学、技术、文化创新,产学研合作,发明专利与成果转化,国际交流合作,高校自主投入资金等方面的预期目标和具体措施,目标要可检测,措施要可操作。
整体建设方案经专家论证后于9月16日前报送至省政府学位办。
2.拟列为一流学科建设的高校要根据自身实际,围绕《实施方案》中的建设目标和建设举措,确定2-3个标杆学科,深入分析拟建学科的现实基础、办学理念、办学定位、重大成就、国内外影响、优势特色、发展短板和与标杆学科的差距,找准主攻方向,确定建设思路,合理选择建设路径,自主确定学科建设口径和范围,精心组织编制一流学科建设方案(一流学科建设方案编制要点见附件5)。
一流学科建设方案要兼顾学校学科建设的整体长远规划,以人才培养为核心,明确学科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和高校自主投入资金等方面的预期目标与具体措施,目标要可检测,措施要可操作。
3.拟列为一流专业建设的高校要根据《实施方案》和本办
法对不同层次专业提出的目标要求和遴选条件,针对本专业的基础条件和优势特点,提出可量化目标。将本专业建设目标与国内外2-3个标杆专业进行比较,分析本专业的特色和优势、实现目标的条件、资金、环境等,围绕建设目标明确主攻方向和重点工作,重要改革等,精心组织编制一流专业建设方案(一流专业建设方案编制要点见附件6)。
一流专业建设方案要将建设目标、建设任务、建设措施逐年分解并规划进度,从体制机制改革,专业特色凝练,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师资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资金筹措及自评考核等方面提出预期目标和具体举措,目标要可检测,措施要可操作。
4.上述建设方案以5年为一周期,统筹安排建设和改革任务,综合考虑各渠道资金和相应的管理要求,设定合理、具体的分阶段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细化具体执行项目和建设举措,提出系统考核指标体系,避免平均用力和碎片化;建设目标和改革建设举措等要有清晰的进度安排和定性定量指标,可对照检查,可绩效评估。高校须组织战略层面和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战略需要,对建设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进行深入论证,专家应不少于5人。
五、资金管理
1.建设高校须向省教育厅报送建设方案和配套的建设经费使用预算方案,并与省教育厅签订建设责任书。
2.省财政厅制定《江西省有特色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专业建设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根据项目建设周期,按年度拨付资金;省教育厅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适时对立项建设高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开展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考核。
3.建设高校要建立多元筹资机制,形成多元化投入、合理支持的格局;要结合改革建设实际,增强资源优化配置和经费统筹安排的能力,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并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
六、动态监测
1.建设高校要切实加强对建设方案编制和实施工作的领导,建立自我考核评价机制,务求建设质量和实效;要按照要求和时间节点向省教育厅报送自评报告、建设成果等有关材料,并对外公开建设方案、项目建设进展、建设成效;要积极做好过程监测评价工作,接受省教育厅的监督指导。
建设期末,建设高校须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整体自评,对改革的实施情况、建设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学科专业水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分析,发布整体自评报告。
2.专家委员会根据建设高校的项目建设方案和自评报告,参考有影响力的第三方评价,对项目建设成效进行评价,在项目建设中期及期末分别提出评价意见。
3.省教育厅在网络平台适时公布各校建设方案,各项目建
设进展、建设成效,强化社会监督,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建立“江西省高校学科监测平台”,对高水平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情况进行动态监测、综合评价、跟踪指导。根据专家委员会中期评价结果,对实施有力、进展良好、成效明显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对实施不力、进展缓慢、缺乏实效的项目提出警示并减小支持力度。根据期末评价结果,对成效显著的,加大支持力度;对缺乏成效的,减少经费投入或停止实施项目建设;对贻误机会、造成损失的高校和学科专业负责人要追究责任。
七、其它
1.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