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稳定的教学秩序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证,为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严肃性,严肃教学纪律,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预防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并使各类教学事故能得到及时、有效、妥善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hbs02红宝石线路教学管理文件制度汇编》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含特聘、外聘、行政兼课等教学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应当以教学和人才培养为中心,把教学工作和人才培养工作作为基本职责,完成学校和学院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教学差错与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及相关人员应及时主动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包庇。
第三条 对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正与公平、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规定程序,客观、准确地对教学事故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
第四条 教学差错与事故分为:
1.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正常的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后果极其严重的行为或事件。
2.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正常的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后果较为严重的行为或事件。
3.教学差错,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正常的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4.通报批评,是指在教学活动中因非客观因素阻碍、干扰或破坏正常的教学活动,对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等产生消极影响且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第五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1.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内容的;
2.除客观原因外,未经批准擅自不执行或变动教学计划,进度偏差在4周以上,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学生反映强烈的;
3.未经学院同意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调停课、缺课或擅自请人代课3学时以上(不含3学时)的;
4.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有意泄露考试内容的;
5.利用考试成绩向学生提出不合理要求甚至索取财物的;
6.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造成恶劣影响的;
7.无正当理由,上课或者监考迟到、早退或者中途离岗15分钟以上的;
8.在实习成绩鉴定和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擅自修改或伪造实习成绩的;
9.品行不良、侮辱或体罚学生,影响恶劣的;
10.利用教学活动谋取私利的;
11.其他影响教学正常进行,造成及其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1.无正当理由,上课或者监考迟到、早退或者中途离岗6—15分钟的;
2.未经学院同意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调停课、缺课或擅自请人代课3学时以内(含3学时)的;
3.将正常授课改为复习或自学,且不到场进行指导的;
4.考试收回试卷的份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的;
5.不按评分标准阅卷,造成实际后果的;
6.考试成绩公布后因批改错误而更改学生成绩3名(含3名)以上的;
7.选用教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
8.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使用自编教材的;
9.在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与答辩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造成严重影响的;
10.整个学期未按计划布置作业或实验报告的;
11.整个学期对学生作业批改量少于1/3的;
12.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造成考试无效的;
13.同一课程重复使用同一试卷考试的;
14.在上课、监考或其它教学活动中未按照程序报备审批,违反规定,使用手机或其它移动通讯工具的;
15.在非教学因素作用下,任课教师擅自漏报、虚报、随意上报、修改、错报学生考试成绩或丢失试卷的;
16.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
17.除客观原因外,不服从教学管理安排,影响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
18.除客观原因外,未经批准擅自不执行或变动教学计划,进度偏差在2周以上(含2周),影响教学质量的;
19.其他影响教学正常进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教学差错:
1.无正当理由,上课或者监考迟到、早退或者中途离岗5分钟以内的;
2.未按规定时间录入考试成绩,拖延1周以上(含1周)的;
3.试卷出现差错,但被及时发现,未造成后果的;
4.在复习课中,将考试内容向学生作明确的提示或暗示的;
5.考试成绩公布后因批改错误而更改学生成绩1-2名的;
6.未通知或通知不及时,导致应补考学生未能参加正常补考的;
7.未携带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案、教材或讲义等教学资料授课的;
8.因按规定未及时报出所用教材,使学生在开学2周后尚未得到教材的;
9.任课教师因非客观原因错选教材的;
10.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教师擅自取消教学大纲规定的实习或实验内容的;
11.教师和实验人员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习、实验,致使学生实习、实验达不到相应教学要求的;
12.教师对学生实习、实验过程不认真考核,不批阅学生实习、实验报告,随意给定实习、实验成绩的;
13.因命题不当,或降低命题难度要求致使在规定考试时间的1/3内有1/3以上学生提前交卷的;
14.考试未按文档归档要求,未保存好学生试卷或无法提供学生的考试试卷供核查。
15.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安排课程结束考试。
16.其他影响教学正常进行,但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通报批评:
1.监考未按规定清场或清场不彻底,未向考生宣布考场纪律的;
2.发现学生违纪和作弊行为不及时上报的;
3.教师虚报作业布置次数及批改作业份数的;
4.未按规定对学生出勤、课堂考核及平时成绩进行评分的;
5.教师不履行课堂管理职责,对学生放任自流,课堂纪律差的;
6.监考人员不严格履行监考人员职责,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影响考试秩序的;
7.其他干扰教学正常进行,造成一定影响的。
第九条 教学管理差错与事故分为:
1.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2.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3.教学管理差错;
4.通报批评。
第十条 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重大教学管理事故:
1.在组织教学活动中出现重大失误,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
2.在提供教学设施、设备以及服务工作中出现严重问题,致使教学不能正常进行的;
3.玩忽职守,故意将毕业证书发给不具备领取资格的学生的;
4.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各类材料,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档案的;
5.由于教学及教学相关人员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
6.丢失、损坏各类重要教学管理文件及学生原始成绩单、试卷等各种重要教学档案的;
7.对教学事故或教学有关的学生违纪事件,有意隐瞒不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8.因管理不善,致使设备丢失,严重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
9.其他由于教学管理失误,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和影响的。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一般教学管理事故:
1.按教学计划应开设的课程,未经院(部)审定,未报教务处备案而擅自调整(修改)人才培养方案的;
2.因个人过失,将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发给不具备领取资格的学生的;
3.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学籍信息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4.责任心不强,不按学籍管理办法要求及时进行学籍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5.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使用自编教材的;
6.由于教学及教学相关人员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较重伤害或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
7.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误,造成试卷在印刷、封装、传送、保管过程中出现较严重问题的:
8.安排教学、组织考试出现严重工作失误的;
9.教学调度通知不当,造成教学混乱的;
10.因上报资料不及时或工作失误,造成整体工作延误,虽补救,但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11.其他影响教学和管理正常进行,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
第十二条 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教学管理差错:
1.在安排教学、组织考试管理中出现失误,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2.在提供教学设施、设备等服务工作中出现失误,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3.审查不认真,漏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
4.因工作疏忽,未及时发送教师任课或监考通知,造成教师缺席的;
5.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学籍信息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6.由于工作不落实等原因,造成开课后既无教材又无补救措施的;
7.因按规定未及时报出所用教材或教材供应部门的工作失误,使学生在开学2周后尚未得到教材的;
8.各教材申报部门因非客观原因工作失误导致重订、错订、漏订教材的;
9.由于教学及教学相关人员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的;
10.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考生成绩,影响正常学籍处理的;
11.不负责任或管理不善,造成上课所需多媒体设备发生故障且未能妥善解决,影响教学效果的;
12.教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的;
13.其他影响教学和管理正常进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 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通报批评:
1.因工作失误,致使考场监考教师安排不足的;
2.教室或其它教学活动场所,未能按规定清扫和整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实验室仪器设备出现故障,管理人员不及时报修,或维修人员不及时修理,影响教学正常进行的;
4.未经学校同意,向学生派购或推销书刊、资料的;
5.其他干扰教学和管理正常进行,但未造成后果的。
第三章 教学差错与事故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责任人所在学院(部)或部门接到问题报告后,负责查实,要求事故责任人写出情况说明,并对事故的等级提出认定及处理意见,经院(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3天内送交教务处。
第十五条 教务处对责任人所在院(部)提出的教学事故认定意见进行审核。对确实构成教学事故的,5天内报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由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委员会根据教师及学院(部)情况进行事故认定,经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审批后,对教学事故进行通报。教务处将处理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并配合人事处对事故责任人、事故学院(部)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本部门、教务处和人事处备案,并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绩效奖励、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及岗位聘任等的参考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如发现教学差错与事故应及时上报学校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特殊事件,如对教学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责任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hbs02红宝石线路关于教学差错与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hbs02红宝石线路教学差错与事故处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