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注册在籍的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 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第三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领导小组领导、组织、监督开展,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 常管理工作,并对学评选结果进行监督、指导与管理。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主要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学生的学习费用开支。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均位于前 10%。(小少专业:年级同一专业排名为第 1 名, 但专业总人数少于10人,特别优秀的请附加情况说明;)
6.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其它可评选国家奖学金的条件: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 10%,但 进入前 30%(含 30%)的学生,如在其它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它方面表现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 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 定的学术专著。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 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 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 金奖)及以上奖励。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 以上奖励或通过专家鉴定获得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 利、外观设计专利)。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 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 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 力队员。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 术展演获得一、二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 为主要演员。7.获得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 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注:每年国家奖学金评选前,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基本申请条件进行细化和具体化的分解诠释。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工处处长任副组长、各学院学生管理工作负责人及相关处室负责人任组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监督学校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在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学工科、教务科、团总支及辅导员任组员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开展。
第八条 各学院以班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成员按照班级(或专业)的总人数 15%的学生代表(或班团干部 3 人以及 3 名普通学生代表)担任组员的班级(或专业)奖学金评选小组,评选小组成不应包含申请国家 奖学金学生。评审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 专业)范围内公示 3 个工作日。班级(或专业)评审小组负责对本班级(或专业)申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和民主评议。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每年 9 月份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各学院、各班级下发“评选工作通知”,并在全校公布国家奖学金的评 选条件、名额及评审程序等工作事项,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以班级为单位向每个学生传达“评选工作通知”精神。并监督、督促各班级(或专 业)成立班级(或专业)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
第十二条 学生本人向班级(或专业)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班级(或专业)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条件审核,提出候选人名单,推荐到学院评审工作小组。
第十四条 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对班级(或专业)评审小组评选推荐的候选人申请条件进行严格审核,等额确定本学院的评选推荐名单,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评选推荐的名单。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交的推荐名单进行申请条件复核,组织召开学校国家奖 学金评审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报各学院初审情况,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现场投票。根据初审情况与投票结果,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正式确定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
第十六条 学校评审结果通过校园网进行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按程序报上级部门。
第五章 国家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审核通过后、国家奖学金发放前,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处理的,受到学校、学院纪律处分的,休退学的,取消受奖励资格。
第十九条 学校财务处对国家奖学金执行预算管理,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专款专用,不虚列、不挤占、不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 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相关部门将学生申请表、评选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应科院资 助字〔2020〕3 号《hbs02红宝石线路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