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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s02红宝石线路学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5-30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现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以下简称入伍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一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资助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四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或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第五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服兵役资助期限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服兵役资助年限按照国家对专科、本科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

对专升本学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专科或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专升本毕业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完成本科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按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Ⅰ》(以下简称《申请表Ⅰ》,一式两份),经学校财务处对所缴纳的学费金额审核盖章后提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表Ⅰ》中学生的资助资格、资助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Ⅰ》上加盖公章,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Ⅰ》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Ⅰ》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或委托班主任送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生的《申请表Ⅰ》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将及时为学生办理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九条 退役复学或入学学费减免应按以下程序:

(一)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退役入学:退役后考入我校的新生),到学校报到后,要及时向学校一次性提出学费减免申请,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Ⅱ》(以下简称《申请表Ⅱ》,一式两份),经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核盖章(考入我校的退役士兵还需退役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并盖章),经我校财务处对应缴纳的学费金额审核盖章后提交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需同时提交退役证书和复学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复印件。(注:退役入学学生应在当年入学时办理减免手续,补报只能按照递交材料的前一个学年开始减免。)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学费补偿按上述第八条执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除按上述第八条提出申请外,学生本人可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每年10月31日前,学校将本年度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的情况,报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待审核通过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向学校申请资金垫付发放,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次年,省财政将所发放的国家教育资助资金转回到学校财务账上。

第十二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如学生返回学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江西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江西省教育厅确定。

第十四条  学校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并掌握本学院学生入伍情况(包括往届毕业生入伍情况),及时督促学生按照相关要求报送国家教育资助相关申请材料。学校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学费标准等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文应科院资助字〔2021〕1号hbs02红宝石线路学生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