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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s02红宝石线路 学生住宿与宿舍管理的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1-10-1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住宿与学生宿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遵循“以人为本、立德树人”的育人理念和“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的服务理念,适用于学校招收录取并在校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学生住宿管理

第三条学校招收录取并注册就读的普通全日制在校本、专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标准缴纳住宿费,并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在学校学生宿舍人住。

第四条学生人住学生宿舍,坚持同一班级、同一年级、同一教学院尽可能集中的原则,班级同学分男生、女生集中安排,条件许可时兼顾同一年级、同一教学院的学生住宿的集中安排。

第五条学生不得在校外租房居住。有特殊难需要在校外租房居住者,必须在确保自身安全和学习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向教学院提出申请、经家长、辅导员、教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学工部(处)审核,校领导审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一经查实,按照《hbs02红宝石线路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规定做出处理。

第六条学生在校外租房居住期间,学校无法对其人身与财产负责,一旦发生人身伤害、财产侵犯事故,一切责任由学生本人和学生家庭承担。

第三章学生宿舍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七条学校成立hbs02红宝石线路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宿管委”)、主任、副主任由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工部(处)、校团委、后勤处、保卫处、资产处、网络中心、物业公司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教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出任。“宿管委”下设办公室挂靠学工部(处),办公室主任由学工部(处)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宿管委”是学校学生宿含管理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宿含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或修改学生宿舍管理规章制度;

(二)拟订学生宿舍资源配置的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

(三)审定全校性大面积学生宿舍调整方案;

(四)检查、监督学生宿舍经营、管理、服务规范与收费等事项;

(五)协调、研究解决学生宿舍管理方面存在的矛盾与问题;

(六)维护学生与学校的合法权益;

(七)落实学校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九条“宿管委”成员单位接受“宿管委”领导,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学生宿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宿管委”围绕学生宿舍管理对各成员单位做出明确分工。由各成员单位结合本职工作承担“宿管委”交给的宿舍管理职责。

第十条学工部(处)负责学生宿舍管理的日常统协调,是组织各教学院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和行为规范管理的责任单位,履行如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宿管委”的决定,协调推进“宿管委”的工作安排;

(二)负责组织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对违纪学生及时做出处理;

(三)负责审定新生宿舍分配方案与学生宿舍调整方案;

(四)负责做好学生退宿、换宿、校外住宿的审批工作;

(五)负责组建、管理宿舍管理站,对宿舍管理站工作实施检查考核与监督;

(六)负责落实辅导员人住学生宿舍和参与宿舍管理站工作制度;

(七)负责推进学生宿舍安全文明卫生达标考核验收工作;

(八)负责协调处理学生各种反映与诉求;

(九)完成“宿管委”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后勤处与物业公司负责学生宿舍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单位,由物业公司下设宿舍管理科履行物业管理服务职责:

(一)负责完成“宿管委”布置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负责学生住宿的安排、调整、退宿和日常管理;

(三)负责学生宿舍人住学生信息库的管理;

(四)负责选配、培训和管理宿舍管理与保洁人员;

(五)负责学生宿舍公共部位卫生保洁标准的制订;

(六)负责学生宿舍家具设施设备和资产的台账管理;

(七)负责学生宿舍家具设施设备的维修工作;

(八)负责新生宿舍家具设施设备的配置、环境整治与卫生打扫;

(九)负责毕业生离校宿舍损坏家具与设施设备的定损;

(十)负责学生宿饮用水转供和洗浴、洗等服务的组织与管理;

(十一)参与学生监管与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二条校团委是负责学生宿舍青年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寝室文化创建活动的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完成“宿管委”布置的各项相关工作任务;

(二)负责组建宿管理站团总支和楼层团支部,指导、推进共青团工作进入学生宿舍楼;

(三)负责指导学生会组织开展学生宿舍安全文明卫生达标考核检查与验收工作;

(四)负责以文化人组织开展宿舍文化创建活动,培育安全文明卫生的寝室文化。

第十三条保卫处是督查学生宿安保与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完成“宿管委”布置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负责学生宿舍消防器材的配置、更换与检修;

(三)负责学生宿舍治安视频监控信息的储存与利用;

(四)负责指派保卫人员参与宿舍管理站管理;

(五)负责指导宿舍管理站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毒工作和宿舍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六)负责处置学生宿舍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资产与园林处是学生宿舍家具与设备设施配置的责任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及时完成“宿管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学生宿舍家具、设备与设施的配置与更新;

(三)负责学生宿舍资产的台账管理;

(四)负责毕业生离校学生宿舍物损定损。

第十五条网络信息中心是学生宿舍网络信息服务与水电计量管理的责任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及时完成“宿管委”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学生宿舍网络信息服务与管理;

(三)负责学生宿舍水电量与结算;

(四)负责学生宿舍水电计量设施的维护。

第十六条校属各教学院是学生日常教育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完成“宿管委”布置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负责组织学生宿舍防火、防盗、防毒、防爆等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负责组织学生宿舍违章用电、用火和使用管制刀具等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治;

(四)负责组织学生宿舍的安全文明卫生达标的检查考核与评比;

(五)负责组织学生宿舍的寝文化创建;

(六)负责组织学生晚归寝的考查;

(七)负责主持宿舍管理站工作;

(八)负责落实辅导员人住学生宿舍参与宿舍管理站工作制度;

(九)负责学生矛盾纠纷的化解和违纪学生的调查与处理;

(十)负责受理并及时处理学生的各种反映与诉求。

第十七条学校依托学工、保卫、物业服务和学生自律队伍,以楼栋单位组建宿舍管理站,隶属学工部(处)。宿舍管理站站长由住寝辅导员兼任,学生辅导员、宿管员和学生自律干部为管理站成员。

第十八条学生宿管理站由学工部(处)领导、物业宿管理科服务配合的学校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的终端,是维护学生宿舍楼栋安全并有序运行的直接责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完成“宿管委”布置的相关工作任务;

(二)负责人住本宿舍楼栋的学生信息库建设与管理;

(三)负责宿舍管理站全天24小时值班与宿舍楼栋门卫管理;

(四)负责检学生宿楼栋防火、防盗、防毒、防爆工作,定期排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五)负责学生宿舍楼栋与寝室家具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与报修;

(六)负责学生宿舍楼栋卫生保洁和设施设备维修工作效果的考评;

(七)负责学生宿舍楼栋洗浴、洗衣和饮用水转供服务考评;

(八)负责受理并转达学生的各种反映与诉求;

(九)负责违纪学生登记和信息传递;

(十)负责宿舍楼栋学生寝室钥匙的管理与配备;

(十一)负责组建宿舍楼栋学生自律委员会;

(十二)负责组织开展宿舍楼栋“安全文明卫生达标寝室”验收;

(十三)配合学校职能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十四)做好迎接校内外各种检查的准备与接待。

第十九条宿舍管理员是学生宿舍管理专职人员,接受宿舍管理科和宿舍管理站双重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完成宿舍管理站、宿舍管理科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学生宿舍楼门卫管理和宿舍管理站全天24小时值班;

(三)负责学生宿舍楼栋日常治安管理与防火、防盗、防毒、防爆巡视和隐患排查;

(四)负责学生宿楼车辆停管理,维护宿舍楼栋正常秩序;

(五)负责学生宿舍内公共部位和楼外门前及周边5米范围环境卫生保洁的日常管理;

(六)负责宿楼内公共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受理学生寝室家具、设施损坏的报修;

(七)负责学生宿舍房门钥匙的保管与配发;

(八)负责组织入住学生信息库建设与管理

(九)负责违纪学生的登记,并受理学生各种反映与诉求;

(十)负责宿舍楼栋保洁、洗浴、供水、洗衣等相关项目服务的监督与考核;

(十一)负责宿舍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的及时报告。

第二十条学生辅导员是学生日常教育管理的责任人,参与宿舍管理站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完成宿舍管理站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落实所带班级学生防火、防盗、防毒、防爆等安全教育,不断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负责实施所带班级学生宿舍违章用电、用火和使用管制刀具等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治;

(四)负责所带班级学生宿舍寝室长的选配与考核;

(五)负责所带班级学生宿舍的安全文明卫生达标考核;

(六)负责实施所带班级学生晚归寝考查

(七)负责受理、处理或转达所带班级学生的各种反映和诉求。

第二十一条楼栋学生自律委员会,是楼栋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及时完成宿舍管理站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学生宿舍安全文明卫生达标验收考核;

(三)负责学生践行《文明守纪公约》的监督;

(四)参与学生宿舍安全隐患排查;

(五)参与学生宿舍管理站的管理与值班。

第四章学生宿舍的使用调配

第二十二条学生宿使用调配方案学工部(处)制订,由宿管理科执行。教学院根据管理需要提出学生宿舍调整方案,经教学院领导审核后,报学工部(处)审定。第二十三条学生个人要求调整宿舍,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辅导员与教学院学工科审核同意后报学工部(处),由学工部(处)与宿舍管理科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安排。

第二十四条新学年开学新生人校前,由学工部(处)制订新生住宿安排计划向各教学院分配宿舍资源,由各教学院制订各班级学生住宿方案。新生报到时由教学院分配宿舍在宿舍管理站办理人住手续。

第五章学生在宿舍的文明守纪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生宿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令与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宿舍作息时间,服从学校的统一安排或必要的调整,服从宿舍管理人员和学生干部的管理,主动配合上级单位来校检查与学校安全文明卫生监督考核检查。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生宿舍应当认真践行《hbs02红宝石线路遵循“三元育人”理念,健全人格以德修身文明守纪公约》,积极投身宿舍安全文明卫生达标考核,以实际行动维护学生宿舍安全文明卫生与秩序。

第二十七条学生入住学生宿舍期间必须强化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现金与贵重物品,离开宿舍应及时关好门窗,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宿舍管理人员或老师。

第二十八条学生入住学生宿舍期间,应当爱护宿舍各种设备设施,爱护宿舍环境卫生与秩序,主动参与并履行寝室值日职责,积极整理寝室环境和打扫寝室地面与厕所卫生。

第二十九条为了维护学生宿舍的正常秩序与广大学生人身与财产安全,入住宿舍学生必须遵守下列要求,如有违背学校将按违纪做出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得在学生宿舍擅自拉接电源使用热得快、电磁炉、电热杯、电饭煲、电热毯或其他大功率电器;

(二)不得在学生宿舍烧煮食物;

(三)不得在学生宿舍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异姓或外来人员;

(五)不得在学生宿舍推销商品;

(六)不得将自行车、摩托车停放学生宿舍楼内;

(七)不得在学生宿舍楼内饲养宠物;

(八)不得在学生宿舍组织或参与各种形式的赌搏活动;

(九)不得在学生宿舍大声喧哗或酗酒滋事;

(十)不得在学生宿舍存放商品货物和易燃易爆物品与有毒物品;

(十一)不得擅自调整宿舍寝室或未经协调更换床位;

(十二)不得在学生宿舍楼内擅自装修或刻画、涂抹、张贴弄脏室内外瑞壁;

(十三)不得损坏学生宿舍安全标识、公共财产、水电计量设施或其它公共设施;

(十四)不得将学生宿舍寝室房门钥匙交给外来人员或非本室人员;

(十五)不得在学生宿舍组织或容留他人吸食毒品;

(十六)不得在学生宿舍组织或参与宗教活动;

(十七)不得通过攀爬窗户进入学生宿舍楼;

(十八)不往窗外扔弃垃圾或废物;

(十九)不得往学生宿舍楼内叫外卖;

(二十)不得在学生宿舍存放管制刀具。

第六章水电家具与设备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学生必须认真维护宿舍水电供应与计量设施通计安全使用水电,严格禁止私自拆动水电计量设施。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当注意节约用水用电,用完水后及时关闭水龙头,人离开宿舍注意关灯,水电设施损坏应及时报修,做到杜绝各种浪费现象。

第三十二条学校为学生宿舍配置的家具与设备设施,因学生保管或使用不当,造成丢失或损坏的,均应由当事人做出相应赔偿。

第三十三条新生入住学生宿舍前,学校相关部门应按规定为宿舍配置齐全各种家具和设施,并保持完好交由学生使用。新生入住后一个月内未报修视为设施完好,一个月之后发生损坏由学生本人承担维修费用。

第三十四条每学年末学生放假离校前,学校组织资产、后勤、基建、保卫等部门和各教学院启动宿舍资产清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安排定损和维修。

第三十五条毕业生离校前,学校组织资产、后勤、基建、保卫和各教学院对毕业生宿舍资产进行清查,对损坏的家具与设备设施进行定损,向各教学院发放核定的学生公物赔偿情况,经公示后交由校财务从学生缴纳的公物押金中扣留。末按时缴纳公物损坏赔偿金者不予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暂缓发放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宿的家具门与各种设备设施,学生不得擅自拆卸或损坏。一旦发生人为损坏无当事人认担,宿舍其他人员又不肯指认,维修费用则由宿舍本室全体人员共同承担。

第七章

第三十七条学校在普通日制本、专学生招收并排入住学生宿的其他学生,入住学生宿舍期间参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原《hbs02红宝石线路学生宿舍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工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