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的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的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的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在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的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及期限: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入伍通知书或征兵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二)对身心状态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
(三)新生参加创新创业项目需要延缓入学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逾期未办理入学的新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的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但必须及时离校休养。
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两周以上(含两周)未办理注册手续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的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参加所设课程理论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的,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为及格。考查一般记“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等五个等级。
第十五条学生每门课程的总评成绩应由课程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所有课程平时成绩均按40分计算。凡一门课程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的,课程平时成绩低于20分的,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
第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主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学生须遵守考核纪律。考核严重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根据其违纪或作弊情节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每学期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均应在学生成绩单中记载,同一门课程跨学期开设时,其考核成绩应在成绩单中分别记载。
第十九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补考(即某学期期末不及格课程可于下学期开学初安排一次补考)。
第二十条学生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核时,须在考前向班主任和所在分院教务科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需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分院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允许缓考。
第二十一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的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的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置创新创业课作为必修课程,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的学业成绩,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三条学校根据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四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的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第二十五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合格的,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修课程,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八条无故不参加考核的作旷考论处,不另行安排考核。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条转(调整)专业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并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由教务处统一规划,根据转(调整)入专业的要求通过相关程序(主要方式为考试),择优办理。每届学生转(调整)专业的学生数一般控制在学校同届学生总数的5%以内。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调整)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特长或对某学科(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转(调整)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其特长的;
(二)当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对某一专业进行调整(撤并)时,学生也可以申请转(调整)专业;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五)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调整)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六)调整专业的必须是当年入学的新生。
第三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转(调整)专业申请:
(一)大学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二)休学、试读、保留学籍学生或拟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三)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四)跨大类转专业的,如文管、理工科专业转入艺术类专业,艺术类专业转入文管、理工科专业等。
第三十三条转专业按下列两种办法办理:
(一)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款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1.符合转(调整)专业条件的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出转(调整)专业书面申请,填写《hbs02红宝石线路转(调整)专业申请表》,经本人所在分院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2.教务处及转入分院根据学生转(调整)专业申请,择优选拔,并公布同意办理转(调整)专业学生名单,同时书面通知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
3.转出学院接到教务处转(调整)专业通知后,应将学生的学习成绩等档案材料移交转入学院;
4.学生接到教务处转(调整)专业通知书后,10日内按规定向学校财务处缴纳相关费用,然后凭学校财务处收据按流程到教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转(调整)出、转(调整)入手续。
(二)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五)款的,按下列办法办理:
由本人申请并提供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转(调整)出、转(调整)入分院严格审核,并由分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按标准向学校财务处缴纳相关费用,方可办理转(调整)专业手续。
此类情况转(调整)专业学生数额务必严格控制,严格审核,防止弄虚作假,确保公正。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调整)专业后的学籍管理:
(一)学生转(调整)专业后,必须按转(调整)入专业的教学培养方案修完规定课程。学生在原专业所取得的课程成绩与学分,可做为转入专业相近课程的成绩与学分(具体由转入分院和教务处认定)。
(二)学生转(调整)专业后,对转(调整)入专业的未修主要必修课程,应以自学为主,学校给予考核机会,考核不合格按重修处理。
(三)学生转(调整)专业后,在原专业所领用的教材自行负责处理,不予退换,转入专业的教材经本人申请由教材管理部门重新统一办理征订手续。
(四)已转(调整)出到新专业学习的学生,不得转回原专业学习,也不得申请第二次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专业程序:
(一)每学年第二学期初,教务处根据市场需求以及教学资源等实际情况,公布各专业可接收转入学生的名额(一般不超过本专业当年在籍在读学生数的5%);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初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资料,经分院审核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将各分院同意转出的学生资料分别送达转入专业所在分院,由分院进行考核,并将同意转入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通知相关分院,告之学生本人。学生本人需到财务处缴纳相关费用,并到教务处办理学籍的转出、转入手续。
第三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的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系指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学籍迁转手续。要求转学的,必须遵守《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且符合如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转学申请:
(一)因身体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本校继续学习的学生;
(二)因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可,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的学生;
(三)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或其他学籍不正常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七)不符合《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学生转学的程序:
(一)本省范围内转学
1.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学生应征得转入学校的同意,由转入学校发函至学校予以确认;
2.学校报江西省教育厅高教处,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有效;
3.学生于学期末办理转学离校手续,新学期到转入学校报到、就读。
(二)跨省范围转学
1.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学生征得转入学校的同意,由转入学校发函至学校予以确认;
2.学校报江西省教育厅高教处批准后,发函至转入学校联系;
3.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由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至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学生可于学期末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一般情况下,专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本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其最长学习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八周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二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四十一条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分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学。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由学校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四十二条休学时间一般以半年、一年为期。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的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第四十三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四十四条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所在分院审核,报教务处复查和分管校领导批准。伪造诊断证明的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分院审核,报教务处复查和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复学。
(三)复学的,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六章 试读与退学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一个学年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达到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级警示,转入试读,保留学籍一年。
(一)考试科目不及格达四门(含四门)及以上;
(二)考试、考查科目不及格累计达六门(含六门)以上。
第四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一学年内经补考后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六门(考试)或八门(考试考查)及以上的;
(二)连续两次受到留级警示,转入试读的;
(三)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按上述规定予以退学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教务处和学工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九条对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hbs02红宝石线路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五十条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的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的,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的,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秋季学期退学的,学校按有关规定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的,已缴费用不退。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一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学位证书。
第五十二条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在结业后申请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四条未完成专业培养要求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的,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学生的需要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在学籍档案上予以变更。
第五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和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七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因辅修专业课程没有完成,不允许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九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的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四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六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制止。
第六十八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的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学校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习标兵”、“社会实践积极分子”、“创新能手”等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七十二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三条学生违纪行为与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因违法犯罪被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考场纪律,在考试、考查中作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偷窃或毁坏公共图书或报刊杂志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七)参与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校内(含学生宿舍)乱扔、乱砸物品、起哄滋事等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甚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聚众酗酒滋事,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进行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或参与传销,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制作、复制、传播、销售、观看淫秽物品和书写淫秽文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在异性寝室留宿或留宿异性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四)违章使用电器或明火,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发火警、火灾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五)伪造证明、使用虚假证件或作伪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六)利用电脑、网络、微信、微博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或不良信息的,视情节轻重及危害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七)未经批准而一学期内累计无故缺课在10-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无故缺课在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无故缺课在30-4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无故缺课在5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在校期间两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再次违反学校规定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十四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五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六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七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的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八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九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一章 学生申诉
第八十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领导、法律顾问、师生代表和教务、学工、保卫、纪检监察、学生所在分院领导组成,必要时可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挂靠学生工作处。
第八十一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埏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八十六条学生申诉及学生申诉的受理、复议程序与方法,学校在《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中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