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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bs02红宝石线路国家奖学金评定暂行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09-11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在校学生努力学习、奋发进取,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9 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及省教育厅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才具备申请资格。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分配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所下达的人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教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五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1.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工部(处)、团委、教务处、财务处就业服务中心及各教学院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评选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挂靠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条 各教学院由教学院领导、学工科长团总支书记、教务科长辅导员组成教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教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2.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成绩排名具体要求为: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 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佐证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3)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 30%,不具备申请资格。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条 名额分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教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教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教学院评选。各教学院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小组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予以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3 天,根据公示后的结果填写《获国家奖学金学生的审批情况表》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真审查各教学院上报名单,并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获得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

    第十五条 学校审定、公示。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校公示获得国家奖学金候选人名单,接受广泛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 5 天。

    第十六条 学校上报。学校根据公示后的结果,确定获得国家奖学金最终名单,将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

     

  3. 学校将国家奖学金以资助卡形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 专款专用,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

     

    第十九条 高度重视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评选条件,切实把国家奖学金的评选与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遵守校纪校规、学年总结鉴定等各方面情况结合起来。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对学生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激励广大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促进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成长,努力使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十一条 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工作,监督、指导他们合理使用国家奖学金,全面了解和掌握获奖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