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招生简章
一、报名条件
政治要求:学生需具备坚定的政治立场,拥护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同时,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并做到“两个维护”,深刻理解“两个确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此外,学生在校期间需表现良好,未受过纪律处分。
学业与健康要求:学生需身体健康,且学有余力或对拟申报的专业有特长和兴趣,并经承办学院审核同意。
修读限制: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
二、授课方式
修读学生人数原则上需达到20人以上方可开班。
修读名单由音乐学院通知学生并函告学生家长。
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末、假期等课余时间,由音乐学院单独开班授课,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收费管理
学校对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按学分收费。
学生在接到录取通知后,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辅修专业学费,辅修专业学费的标准为:课程(初修)100元/学分,毕业设计/论文160元/学分,课程(重新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补做)80元/学分。
四、证书颁发
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需满足三项条件方可颁发辅修学士学位证书:取得主修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修满辅修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辅修专业44学分、学士学位52学分);满足学校的其他规定事项。
学位颁发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及主修学士学位证书(注明辅修学士学位)、辅修专业证书(非学历证书)。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五、报名与录取
学生需在10月12日前填写申请表并按流程提交。学院需在10月15日前完成报名审核、考核与录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