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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试行)

作者: 发布日期:2015-05-13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教育厅批准立项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各类项目,包括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重点项目、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包括委托项目、专项任务项目)等。

第三条  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由省教育厅统筹安排,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分别组织实施。

1.重大课题攻关项目、重点项目(简称“重点类项目”)成果鉴定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由依托高校科研(社科)管理部门承办。

2.一般项目(简称“一般类项目”)成果鉴定工作,由各高校科研(社科)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教育厅根据情况参与鉴定或对鉴定情况进行抽查。

3.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成果鉴定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由相关重点研究基地承办。

4.委托项目、专项任务项目鉴定工作,由委托单位或省教育厅根据《项目委托书》或《项目评审书》的具体要求组织鉴定工作。

5、省教育厅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也可委托高校鉴定或由省教育厅组织鉴定。

第四条  成果鉴定和结项工作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验收项目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要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实际价值,严把项目验收的质量关。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后,项目主持人须及时向依托学校科研(社科)研究管理部门(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向相关研究基地)提出鉴定或结项申请。

1、提出鉴定和结项申请的条件:

已经完成立项时批准的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如无具体的任务指标,按以下要求执行:

成果形式为论文者:

(1)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在SSCI、A&HCI等国际来源期刊或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类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

(2)重点项目(含重点招标项目):在SSCI、A&HCI等国际来源期刊或CSSCI核心库来源期刊类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以及在中文核心期刊以上规格刊物发表1篇。

(4)一般项目: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其中在中文核心以上规格刊物发表不少于1篇。

(5)无经费资助项目发表论文3篇以上。

成果形式为著作者:

最终成果书稿(打印稿)已经完成且未正式出版。所有著作类成果均需要先鉴定后出版。

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者:

研究报告已完成研究任务。

2.最终成果由主持人完成并作为第一署名人,成果形式与原计划或批准变更形式相符。不存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

3.所有研究项目须提供3000-5000字左右的“研究咨询报告(或成果专报)”,在《江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以下简称“终结报告书”)中填写,同时需另外提交纸质版及同版本电子版各1份,单独提交的纸质版及电子版应标明课题名称、课题编号、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完成时间等相关内容)。

4、所有正式出版或发表的项目成果均需在显著位置标注“江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资助”或“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字样(含题名、批准号),著作类成果只能唯一标注;论文类成果按发表刊物的规格从高到低至少有2篇是唯一标注。

第六条  项目责任人提出鉴定申请需要报送下列材料(符合免予鉴定条件者直接报送结项,报送材料按本办法第十七条):

1.项目《终结报告书》一式5份(含原件1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

2.项目成果(含原件1套,未出版的书稿报送装订好的打印稿5套),以及“研究咨询报告(或成果专报)”报告各5套;

3.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各5份(复印件)。如研究计划有变更,应在《终结报告书》中说明,经省教育厅核准的《变更申请表》附于其后装订。

第七条  免予鉴定范围

1.重大、重点类项目、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项目及委托项目一般不得申请免予鉴定,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

(1)项目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已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获得国内外同行广泛认可;

(2)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提出的主要政策建议经省部级(含)以上党政领导明确批示并在实际工作中予以采纳、推广、取得明显成效。

2.一般类项目完成《申请评审书》约定的研究任务,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免予鉴定:

(1)论文类成果达到本办法第五条中相关条件;

(2)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含)以上;

(3)研究咨询报告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省部级(含)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除提供采纳证明外,还需提供能反映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的文件资料);

(4)成果以《专家建议》等形式被教育部或其他省部级以上机关部门转发刊用;

(5)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符合免予鉴定条件者,在项目《终结报告书》中注明免予鉴定的理由,并附项目成果和有关证明材料,经依托学校初审后报省教育厅办理结项手续。申请免予鉴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者,退回申请人重新申请鉴定结项。

第八条  项目依托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汇总鉴定和结项材料,集中报送省教育厅。

鉴定和结项材料审核的主要内容:

1.对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及及《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核查鉴定和成果,审核项目研究是否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研究成果是否符合要求;

2.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对提出免于鉴定申请的,审核是否符合免予鉴定条件,并提出成果等级建议;

4.会同学校财务部门,审核经费开支是否合理合规等。

第九条  成果鉴定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1.鉴定费用包括专家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印制费、邮寄费等。其中专家劳务费标准:一般项目每人每项300500元;重大项目每人每项5001000元。具体数额由鉴定组织部门依据鉴定工作量确定。

2.鉴定费用标准:通讯鉴定费每项不超过3000元,会议鉴定费每项不超过12000元。

第三章  鉴定专家

第十条  鉴定专家组由鉴定组织部门从本单位建立的“人文社会科学专家库”遴选5人或7人组成。鉴定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具有良好的学术品格和客观公正的职业声望;

2.具有所属学科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和较高学术水平;

3.不是被鉴定项目课题组成员;

4.项目依托学校鉴定专家不超过2人。

根据项目的具体研究内容,可聘请相关工作部门和实际应用部门的专家参与鉴定。

第十一条  鉴定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1.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独立做出评价,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影响和干涉;

2.要求鉴定组织部门提供被鉴定成果及有关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对被鉴定成果的内容提出质疑并要求其做出解释;

3.会议鉴定时,可要求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坚持在鉴定结论中记录自己的评价意见;

4.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因素,必要时可以向鉴定组织部门提出中止鉴定工作的请求;

5.获得鉴定工作的合理报酬。

第十二条  鉴定专家应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客观公正原则,对被鉴定成果的质量和水平做出全面、科学、客观评价,并对自己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2.遵守保护知识产权原则,不抄袭被鉴定成果或将成果泄露给他人,鉴定结束时交还所有鉴定材料;

3.遵守回避原则,鉴定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与鉴定申请者(含课题组成员)私下接触;

4.遵守保密原则,不向任何人泄漏有关鉴定情况和鉴定意见等。

第四章  成果鉴定办法

第十三条  成果鉴定方式分为通讯鉴定和会议鉴定。其中重点类项目采取会议鉴定方式;一般类项目根据需要可以采取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方式。

第十四条  鉴定内容

1.项目《申请评审书》或《投标评审书》、《计划合同书》约定的研究任务完成情况;

2.研究内容的前沿性和创新性,对未出版的著作和“研究咨询报告(或成果专报)”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3.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社会影响;

4.研究方法是否正确,学风是否严谨。

第十五条  鉴定等级

优秀:出色地完成了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重大创新,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专家鉴定组4/5定性评价为“优秀”,且平均分在90分以上。

合格:较好地完成了研究任务;研究成果有明显创新,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应用价值或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专家鉴定组4/5定性评价在“合格”以上,且平均分在60分以上。

不合格:没有完成研究任务;研究成果缺乏创新性,学术价值、应用价值较低或社会影响不明显。专家鉴定组2/5定性评价为“不合格”,或平均分在60分以下,具备两者之一者,被鉴定成果均视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鉴定程序

鉴定组织者在鉴定前应向鉴定专家宣布(通讯鉴定应抄送)本办法中与鉴定专家有关的内容。

1.通讯鉴定程序

(1)由鉴定组织部门聘请同行专家,将被鉴定成果和有关材料寄送给鉴定专家;

(2)鉴定专家在详细审阅基础上,提出鉴定意见并进行通讯投票,填写并提交《鉴定意见表(个人用)》,在规定日期内交还所有鉴定材料;

(3)鉴定组织部门回收并汇总专家鉴定意见和投票结果,形成《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并向申请鉴定者反馈。

2.会议鉴定程序

(1)由鉴定组织部门聘请同行专家,在会议鉴定前10天寄(送)达鉴定专家,专家预先对鉴定材料进行审阅,填写《鉴定意见表(个人用)》,提出初步鉴定意见;

(2)项目责任人以多媒体演示的方式汇报项目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研究成果内容、创新性、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等;

(3)鉴定专家提问,项目责任人和课题组主要成员进行答辩;

(4)专家组在充分评议(申请鉴定者回避)的基础上,以一次性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是否通过鉴定以及鉴定等级;

(5)鉴定专家组综合汇报和答辩、评议和投票情况形成《鉴定意见书(汇总用)》,所有鉴定专家签名认可;

(6)鉴定组织部门向申请鉴定者反馈专家组鉴定意见。

第五章  项目结项

第十七条  由省教育厅对结项材料进行审核,对确认可以结项者办理结项,颁发结项证明。

1.通过鉴定的项目向省教育厅报送下列结项材料各2份(其中原件1份):

(1)项目《终结报告书》及电子版(Word格式);

(2)《鉴定意见书(汇总用)》及电子版(Word格式),《鉴定意见表(个人用)》附于《终结报告书》后装订;

(3)项目成果原件2套,如成果为论文,则提交论文复印件2套,并由高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4)“研究咨询报告(或成果专报)”,纸质版1份及同版本电子版(应标明课题名称、课题编号、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完成时间等相关内容)。

2.符合免予鉴定条件的项目报送下列结项材料:

(1)项目《终结报告书》2份及电子版(Word格式),有关证明材料附于其后装订;

(2)项目成果原件2套,如最终成果为论文,则提交论文复印件2套,并由高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签字盖章确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

(3)“研究咨询报告(或成果专报)”,纸质版1份及同版本电子版(应标明课题名称、课题编号、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完成时间等相关内容)。

(4)项目《申请评审书》1份(复印件)。

3.符合免予鉴定条件项目的“优秀”等级确定:项目责任人在填报《终结报告书》时,提出“优秀”等级申请、注明申请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依托学校社科研究管理部门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推荐,随同结项材料一起报送。省教育厅进行复审确认。

4.著作类成果通过鉴定后由主持人或课题组按要求进行修改后联系出版,正式出版后将2套成果样书报送省教育厅社政处。

第十八条  各高校负有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积极宣传推广项目成果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教育厅社政处负责解释。本办法发布前下达的研究课题,仍按原来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发布后下达的研究课题,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准。


编辑:张火萍
审核:刘长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