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充分利用废旧仪器设备的剩余价值,防止固定资产流失,根据《hbs02红宝石线路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所有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来自何种渠道,均属于学校资产,由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统一管理和处置,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条 废旧仪器设备界定 :
(一)多余:是指多购置而积压的仪器设备。
(二)闲置:是指学校各单位长期不用的仪器设备。
(三) 报损:是指仪器设备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坏、遗失等。
(四)报废:是指仪器设备由于各种原因丧失原有功能,无法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其范围如下:
1.达到或超过使用期限,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修复价值;
2.经技术鉴定,确属质量问题或损坏过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接近或超过新购价格;
3.因国家标准改变而不符合现在使用要求,且不能改装利用;
4.国家规定应淘汰的技术性能落后、高能耗、低效率的仪器设备;
5.不能迁移的设备或者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设备;
6.因不可抗因素(雷击、突然断电、自然灾害等)而造成仪器设备发生损坏,无法修复或已无修复价值的;
7.仪器设备丢失或被盗的。
第三条 废旧仪器设备报批程序 :
(一)仪器设备报废由使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交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审核,由于发生事故导致设备报废的,使用单位要附上事故情况说明;对被盗的仪器设备,还应附公安(保卫处)出据的证明材料。
(二)需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在上报审批之前,由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根据使用部门的报废申请单,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技术鉴定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技术鉴定意见。
(三)学校审批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会同财务处和使用单位共同办理报废仪器设备的上报、回收、固定资产销账及设备残值回收等工作。
(四)所有报废仪器设备仍属学校资产,一律由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回收存入废品库(大型笨重设备除外),建立报废设备台帐,纳入集中规范管理。
第四条 仪器设备残值按照下列方法利用处理:
(一)报废设备入库后,先由维修技术人员进行检查,将其中可用的零部件拆除用于其它设备的维修。
(二)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组织人员对报废设备残值进行估价(可找专门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可采取竞卖(可以走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网上拍卖)或协议等方式进行变卖。大型或较大批量设备竞卖或协议变卖,须有学校领导会同资产、财务等相关部门参加会审,所得款项一律上交学校财务。
(三)报废设备处理过程中所发生的鉴定、运输、拆除等成本费用,该学校担时由学校支付。
第五条 废旧仪器设备的处置遵循下列原则:
(一)因使用年限较长主要零部件已老化失效或自然损耗,丧失功能无法正常使用,或因不可抗因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签定确认已无法修复或无维修价值的,按正常报废手续办理;
(二)由于违反操作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造成仪器设备无法使用,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做出赔偿后办理报废手续;
(三)仪器设备丢失或被盗应界定责任,属于被盗的应由公安部门或学校保卫处出具证明材料,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做出处理,然后办理报废手续;
(四)属于以旧换新的仪器设备,应将原仪器设备作报废处理,由厂家负责收回,新设备按正常价格入账;
(五)经学校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全部上交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由学校按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处理。使用单位上交的报废仪器设备须保持其完整性,不得自行拆除报废仪器设备零部件;
(六)对报废仪器设备可转作它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并办理调拨手续;
(七)已办理处置手续的废旧仪器设备,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办理销账手续,并通知学校财务处调整账目。
第六条 废旧仪器设备回收处理的残值按《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及学校相关规定上交学校财务。
第七条 软件的报废方法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必须提供原始记录介质,否则按遗失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附:hbs02红宝石线路资产报废申请单
附:
hbs02红宝石线路资产报废申请单
申请部门: 共 页 第 页
资产编号 |
资产名称 |
型号规格 |
单价 (元) |
数量 |
金额 (元) |
生产厂家 |
购置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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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报废 原因 |
申报人: 年 月 日 |
院(部门)领导意见 |
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技术鉴定意见 |
鉴定人: 鉴定负责人: 年 月 日 |
资产管理处审批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主管 校领导 审批 意见 |
主管校领导: 年 月 日 |
注:报废原因属下列情况:
1、使用年限过长,元器件陈旧,丧失功能,同时腐蚀严重,绝缘老化。
2、技术落后,质量低劣,耗能高,应用中不能满足最低性能指标,属淘汰之列。
3、损坏严重,无配件,或维修费用过高,无维修价值,丢失或损坏。
4、另外批准报废的设备统一由资产管理处回收、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