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和师生员工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及国家教委《关于加强高等院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其主要任务是明晰资产产权关系,实施资产产权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及有效使用。
第三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由学校统一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层层负责、优化配置、管用结合、物尽其用”和“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由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会同学校财务代表学校行使固定资产所有权负责账面管理、使用单位代表学校行使使用权负责实物管理。
第四条 行使固定资产使用权负责实物管理分工:
(一)校办负责校领导办公室固定资产的使用与实物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教室固定资产使用与实物管理;
(三)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全校实验室固定资产使用与实物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全校的图书使用与实物管理;
(五)总务处负责土地、房屋、道路、学生宿舍、教工宿舍、食堂、水厂、污水厂、配电间、商业街、医院和其他后勤保障方面固定资产使用与实物管理;
(六)学校校属各单位(部门)负责本单位(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的使用与实物管理。
第五条 学校下属各单位(部门)均应配备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担任或兼任二级资产管理员,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二级资产管理员应遵守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爱护并认真管理本单位(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保证本单位(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实物与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学校财务账面一致,做到账实相符。
第六条 全校师生员工都要爱护学校财产,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将学校固定资产拆卸、改装、出借、调拨、报废或带出校外。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管理体制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学校固定资产分为:
(一)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量具与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无形资产等十七大类。
(二)行政办公单价在800元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于教学、科研、行政、生活的各种仪器、设备和设施等均为固定资产。
(三)单价低于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如实验、实训设备,家具,图书等),也应列入固定资产。
(四)单价不定、耐用期一年以上且非独立使用,专为别的固定资产配套使用的设备,属附属设备或附件,应作为固定资产增值登记入账。
第八条 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行使固定资产所有权负责账面管理,包括采购、入库、供应、调配、报废、清查、明细账管理、统计报表等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关于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与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制订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固定资产产权登记,组织固定资产的建账工作与管理,全面掌握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无缺;
(三)编制固定资产目录,科学核定固定资产需要量,合理调配固定资产;
(四)负责全校固定资产各类明细账的建立和各使用部门台账的登记,定期与各使用部门核对固定资产台账;
(五)组织固定资产采购,及时办理验收、入库、编号、供应等相关手续;
(六)组织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同财务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报失的上报审批工作。
第九条学校财务处代表学校监督各级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经费开支和账务管理,并指导各部门健全账务,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总账和分类账的核算,每年与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核对固定资产明细账,保证账账相符。主要职责如下:
(一)全面掌握学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二)组织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
(三)指导、监督学校各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及固定资产台账的账务处理工作;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工作,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
(五)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与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与实物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到账物相符;
(三)部门之间需要进行固定资产调配的,应向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调配并同时调整台账;
(四)参加固定资产的采购招标与实物验收;
(五)对符合报损、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办理报损、报废申请手续;
(六)对经学校批准的报损、报废固定资产实施报损、报废处理,并及时调整台账。
第十一条 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每年与各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对账一次,要求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二条 校财务处代表学校监督各级物资使用部门的经费开支和账务管理,并指导各部门健全账务加强财会监督。
(一)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接受学校财务监督,按时向财务处报送购置发票与出库单,共同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二)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必须在结算货款前,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建帐手续,同时,按规定制作资产责任卡,明确资产责任人和责任单位。
(三)学校的固定资产不管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都应在资产管理部门建帐后,财务部门方予报销或转账。
(四)对捐赠和自制固定资产,应在设备运抵学校或研制完成后,及时到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办理建帐手续。
(五)学校及学校下属各单位(部门),应定期对本部门固定资产帐、卡、物进行核对,保持帐、卡、物相符,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清查核对。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申购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使用需要的新增固定资产;
(二)原有固定资产使用到期或损坏无法修复;
(三)学校库内无库存或无法调拨,确属教学或工作所需,购置后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的申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使用部门提出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应详细注明物品的规格、型号、产地、参考价格、使用期限等。
(二)单价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固定资产,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单价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由董事长审批;其中,购置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须附书面报告 。
(三)大批量申购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和申购单位按照学校规定召开招标会,最终中标单位为此项固定资产采购的供应商。资产管理部门和申购单位联合将招标结果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签订供货合同。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选购固定资产的原则为“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经济实用,价格合理”,同时考虑到适用性、节能性、环保性、耐用性、成套性、灵活性等指标。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申购获批后,由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或校外供应商进行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后,须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凭资产管理部门入库手续、申购材料、发票及购货合同,到财务部门办理报帐手续;各分院、部门使用学校划拨经费自行购置的固定资产,也须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学校新建房屋、建筑物,在交付使用后,凭建筑工程造价及预决算等文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验收:
(一)验收人员的组成。验收人员由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和使用单位人员组成。涉及工程项目或专业仪器、设备的,还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专家参与验收。
(二)固定资产到校后,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在验收未完成的情况下不予出库。对直接安装到位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到安装地点进行验收。
3、固定资产到货后,其原始申购单、申购报告、发票及技术资料、说明书等同时作为固定资产附件予以验收并存档。
4、在验收中,如发现有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或与合同规定不一致等情况,资产管理部门要在规定验收期限内向采购部门或供方提出交涉,办理退、换、补、赔等手续,并书面报告主管领导。
七、贵重设备的说明书、技术操作规程、图纸、照片、合格证书等资料需交学校档案馆保管。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人员应模范地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部门资产的增减变动登记工作,师生员工都必须维护和支持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条 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需要确定一名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并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建立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做到责权明确,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所使用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员为第二责任人,固定资产使用者为直接责任人,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在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维护等方面接受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管理和财务处指导。
第二十二条 仓库、实验室、办公室、教室等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固定资产应经常检查,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时,应及时进行维护,安排修理。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除供教学、科研、生活使用外,要大力提倡部门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公用、资源共享,在完成校内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按相关规定开展校内外的有偿服务,提高其利用率。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外进行实习或科研协作,原则上应使用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如确需使用学校仪器设备的,应按规定办理借用手续。
第四章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单台(件)或成套(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价格大于或等于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为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第二十六条 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使用部门组织技术力量(由厂家或供应商、采购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及时进行严格的验收,由使用部门填写精密、贵重仪器设备验收报告,然后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和原始档案存档工作。如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凡属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技术档案和制定操作规程。技术档案要认真填写,妥善保存有关图纸、说明书;指定专人负责,经常记录仪器设备的精密度、重要技术指标、重要隐患以及使用和变动情况,做好定期检查、校验、检修、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第五章自制、捐赠和自筹资金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工作急需而国内又无定型产品或虽有定型产品但由于质量参数或时间上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固定资产,在人力、加工、技术及经费方面有条件的,可申请自制。确需自制的固定资产,应提出自制固定资产的项目计划(包括图纸资料、经费预算、关键配套器材,说明加工条件、用途及计划、完成日期等)报请审批。
第二十九条 自制固定资产必须经过严格鉴定验收:
(一)自制固定资产完成后须经3人以上的专家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确已达到设计技术指标,经运行后质量可靠,提出竣工报表,按审批权限验收。验收后连同竣工报表报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入库手续。
(二)自制固定资产须严格进行价值鉴证工作。
(三) 自制固定资产半途而废,造成经济损失者,应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捐赠和自筹资金固定资产的管理。接受社会上单位或个人捐献、无偿拨入学校的固定资产,以及各部门利用创收等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学校的固定资产,按照学校购置物资管理、入账。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调拨、报损、报废
第三十一条 学校每年11-12月份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由财务处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制订清查方案并组织实施,各部门配合清查。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固定资产管理员应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
第三十三条 清查、核对中发现与账面不相符或已毁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并填制“固定资产清查盘盈、盘亏表”,属正常报损、报废的固定资产,经学校审批后,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回收处理,及时进行变价出售、转让或拆零维修,出售款如数缴给学校财务处。同时财务、资产与使用部门同时做出相应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发现损坏、丢失、被盗、使用不当,资产使用部门管理人员应及时上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或向保卫处报案。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确已丧失效能的要按规定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报告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三十六条 校内各部门借用固定资产,由借用部门出具借条,具体经办人直接向借出部门洽借并在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所借固定资产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借用部门及借用人员要做好登记工作。固定资产保管人员,未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出借固定资产和擅自把固定资产带出所在场所。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必须经学校领导批准才可借用。凡已安装的固定资产及精密、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一般不外借。
第三十八条 供出固定资产部门的管理人员必须向借用单位人员介绍固定资产的状态和使用注意事项,归还时必须认真检查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三十九条 校内固定资产需要平衡调剂时,属部门内部调配的由主管负责人决定,但须报部门设备管理人员登记。部门与部门之间调剂由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并办理调拨手续,同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数据调整。
第四十条 使用部门长期闲置或不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员或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报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以便校内平衡调剂。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确已丧失效能的要按规定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报告资产管理部门,并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废手续:
(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与资产报废后的处理建议;
(二)组织报废资产实地清点,由参加清点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在报损报告上签字后,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报损报告调整部门固定资产实物账目,财务处负责监督报废资产价值的变更情况,调整有关资产账目。
(三)通过出售、分解出售等方式,对报废资产实施报废处理,出售后的收入上缴财务部门。对无出售价值但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可采取捐赠等形式来获取一定的社会效益。
第四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的批准权限:
(一)部门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5000元以下的,由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部门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5000----20000元,由部门提出申请,并请3人以上的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写出书面鉴定报告,提出意见送资产、财务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部门占有使用的单位原值在20000元以上的,使用部门必须详细书面说明相关原因,由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提出审核意见,报校领导批准。
第七章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赔偿
第四十三条 使用固定资产,均应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领用规定,严防损坏、丢失。凡属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材料损坏、丢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为责任事故,视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予以相应赔偿:
(一)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的;
(二)擅自拆卸或改装致使仪器、设备损坏的;
(三)由于指导教师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造成损害的;
(四)擅自将固定资产挪作他用的;
(五)保管人员领、发、借未按规定手续办理的;
(六)与生活密切相关属个人保管、使用的便携仪器造成丢失的;
(七)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
第四十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经过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按正常程序进行固定资产的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损坏;
(二)固定资产的正常损耗(磨损、老化等);
(三)因其他客观原因(停水、停电、外接电源故障、雷击、火灾、盗窃等)。
第四十六条 责任事故的赔偿应根据实际情况分清责任,依据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损失的大小,进行合理赔偿:
(一)一般固定资产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资产原值的20—100%的赔款,购置一年以内赔偿100%,一年以后按每年折旧20%,但赔偿底线不得低于20%;
(二)丢失损坏笔记本电脑、照相机、收录机、电视机、录像机等与生活密切相关的仪器、设备和贵重材料及制品,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仪器原值的50—100%的赔款,购置一年以内赔偿100%,一年以后按每年折旧20%,但赔偿底线不得低于50%;
(三)发生大型贵重固定资产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使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必要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有关处理结果材料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一般固定资产损坏、丢失零配件的,赔偿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局部损坏可修理的,赔偿只计算修理费。
第四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责任人,除处以经济赔偿外,还应根据事故的性质与责任轻重,酌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程序:
(一)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确认后,调查材料由当事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部门公章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资产管理部门按本办法对责任人执行赔偿处理,须书面通知指引当事人办理赔偿手续,告知当事人须赔偿的经费额度。
(三)被执行赔偿处理的当事人,在收到资产管理部门赔偿通知后,于一个月内办完赔偿手续。超过一个月则按10%加重赔偿费,并直接从工资内扣除赔偿费用。
第四十九条 固定资产损失、丢失属非责任事故,当事人应报告损失情况及原因,持有关部门证明书及鉴定材料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报损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的具体管理范围和实务操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hbs02红宝石线路固定资产分类表
附:
hbs02红宝石线路固定资产分类表
一级科目 |
分类号 |
二级科目 |
明细科目 |
管理部门 |
建账要求 |
固 定 资 产 |
01000000 |
房屋及构建物 |
房屋、室外构建物 |
总务处 |
|
02000000 |
土地及植物 |
土地、植物 |
03000000 |
仪器仪表 |
工业自动化、电工电测、通信、建工、航天、地质、成份分析、光学、天文、气象、海洋、农牧渔、石油、纺织、动力机测试仪器仪表、试验机、实验仪器及装置、电影照相机械等 |
|
04000000 |
机电设备 |
机床、锻压、铸造、焊接、电机、电器、机械设备、车辆等 |
05000000 |
电子设备 |
计算机、广播电视、通信、视听、电子产品工艺设备等 |
06000000 |
印刷机械 |
复印、油印、影印设备、打字机等 |
07000000 |
卫生医疗器械 |
手术、诊察、放射、化验、电子光学治疗、医疗设备等 |
08000000 |
文体设备 |
文艺、体育、军体、娱乐设备等 |
09000000 |
标本模型 |
各类标本、模型 |
10000000 |
文物及陈列品 |
文物、陈列品 |
11000000 |
图书 |
图书 |
图书馆 |
12000000 |
工具、量具和器皿 |
工具、量具、量仪、器皿 |
|
13000000 |
家具 |
木制、金属、钢木、塑料、竹藤、其他材料家具等 |
14000000 |
行政办公设备 |
安全消防、炊事、清洁卫生设备、生活用具等 |
15000000 |
被服装具 |
被服、装具 |
16000000 |
牲畜 |
牲畜 |
|
17000000 |
无形资产 |
校名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