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学籍学历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我校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核工作,特
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毕业资格审核依据
毕业资格审核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教学〔2001〕4号)、《江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教高字〔2010〕31号)及《hbs02红宝石线路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学生毕业资格进行全面审核。
二、毕业资格审核范围
毕业资格审核对象为所有取得学籍的统招毕业生(不包括休学学生),审核结论将作为学生毕业或结业的根本依据。
三、毕业资格审核条件
1.毕业条件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放毕业证书。
2.结业条件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予以结业,发放结业证书。
四、毕业资格审核内容
毕业资格审核分为学籍审核、德育审核和学业审核三个部分。
1.学籍审核
(1)教务处对应(往)届统招毕业生的学籍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其学籍状况,学籍在册的毕业生学籍资格审核为合格,学籍未在册的审核为不合格。
(2)财务处对毕业生缴费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返回教务处,无故欠费的学生,教务处将不予注册。
2.德育审核
德育审核由学工处负责。
(1)凡在校期间受处分的学生,如已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撤销处分,该项审核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2)入学时参加过军训,军训鉴定为合格的,且心理测试为健康的,德育审核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3.学业审核
学业审核为成绩审核,由教务处负责。
分院将保存在本部门的各课程成绩(纸质)与教务系统提供的成绩进行比对初审,教务处进行复审,最终确定成绩审核结果。
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开设的所有课程的成绩(含毕业实习、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及格者资格审核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五、毕业资格审核结论的使用
学校根据以上各项审核结论,按照毕业资格审核条件,批准毕业生毕业或者结业,并按相应结论颁发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
六、毕业生资格审核时间安排
1.专科在第三学年,本科在第四学年的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财务处完成毕业班学生缴费情况核对工作,并将相关数据报教务处。
2.学生通过教务处下发的名单完成个人信息最后核对工作,并对核对无误的学生个人信息表进行签名确认存档。
3.4月底,教务处完成毕业生学籍资格审核工作。
4.5月底,学工处完成德育审核,将相关审核结论报教务处。
5.5月下旬,教务处完成学业审核。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后,教务处于6月上旬最终完成学业审核。
6.毕业资格最终审核结论由教务处于6月中下旬公示。
公示结束后,由教务处打印毕业证书、盖学校章、校长章和加盖学校钢印。
七、领取证书
1.各分院按照学生毕业审核结论于6月下旬或7月上旬到教务处领取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2.各分院认真组织学生办理好离校手续。原则上于6月下旬或7月上旬,学生凭毕业生离校程序单到分院领取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