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及期限:
(一)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凭入伍通知书或征兵部门的书面证明材料,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二)对身心状态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经医院诊断通过治疗在一年内可达到招生体检标准者,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
(三)新生参加创新创业项目需要延缓入学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逾期未办理入学的新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离校。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秋季学期须缴纳当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六条 学生须按学校规定参加所设课程理论和实践等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考查以百分制计分,满60分为及格。毕业论文和实践课程一般记“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等五个等级。
第八条 学生每门课程的总评成绩应由课程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两部分组成。所有课程平时成绩均按40分计算。凡一门课程缺课达三分之一以上者,课程平时成绩低于20分者,取消其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或不及格。
第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条 学生须遵守考核纪律。考核严重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根据其违纪或作弊情节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每学期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均应在学生成绩单中记载,同一门课程跨学期开设时,其考核成绩应在成绩单中分别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补考(即某学期期末不及格课程可于下学期开学初安排一次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核时,须在考前向班主任和所在分院教务科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需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分院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允许缓考。
第十四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创新创业课作为必修课程,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创新创业的学业成绩,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机会。
第十八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合格的,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修课程,经录取学校认定,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一条 无故不参加考核者作旷考论处,不另行安排考核。
第三章 转(调整)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调整)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调整)专业。
第二十三条 转(调整)专业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并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由教务处统一规划,根据转(调整)入专业的要求通过相关程序(主要方式为考试),择优办理。每届学生转(调整)专业的学生数一般控制在学校同届学生总数的5%以内。
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调整)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特长或对某学科(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转(调整)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其特长者;
(二)当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对某一专业进行调整(撤并)时,学生也可以申请转(调整)专业;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四)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五)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调整)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六)转(调整)专业的必须是当年入学的新生。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调整)专业申请:
(一)大学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二)休学、试读、保留学籍学生或拟作退学处理的学生;
(三)入学以来因违纪受到学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四)跨大类转专业者,如文管、理工科专业转入艺术类专业,艺术类专业转入文管、理工科专业等。
第二十六条
(一)符合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款者,按下列办法执行:
1.符合转(调整)专业条件的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出转(调整)专业书面申请,填写《hbs02红宝石线路转(调整)专业申请表》,经本人所在分院同意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批;
2.教务处及转入分院根据学生转(调整)专业申请,择优选拔,并公布同意办理转(调整)专业学生名单,同时书面通知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
3.转出学院接到教务处转(调整)专业通知后,应将学生的学习成绩等档案材料移交转入学院;
(二)符合第二十四条第(四)、(五)款者,按以下程序执行:
由本人申请并提供学校指定医院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转(调整)出、转(调整)入分院严格审核,并由分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经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办理转(调整)专业手续。
此类情况转(调整)专业学生数额务必严格控制,严格审核,防止弄虚作假,确保公正。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调整)专业后的学籍管理:
(一)学生转(调整)专业后,必须按转(调整)入专业的教学培养方案修完规定课程。学生在原专业所取得的课程成绩与学分,可做为转入专业相近课程的成绩与学分(具体由转入分院和教务处认定)。
(二)学生转(调整)专业后,对转(调整)入专业的未修主要必修课程,应以自学为主,学校给予考核机会,考核不合格按重修处理。
(三)学生转(调整)专业后,在原专业所领用的教材自行负责处理,不予退换,转入专业的教材经本人申请由教材管理部门重新统一办理征订手续。
(四)已转(调整)出到新专业学习的学生,不得转回原专业学习,也不得申请第二次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专业程序:
(一)每学年第二学期初,教务处根据市场需求以及教学资源等实际情况,公布各专业可接收转入学生的名额(一般不超过本专业当年在籍在读学生数的5%);
(二)符合条件的学生可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初向所在分院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资料,经分院审核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将各分院同意转出的学生资料分别送达转入专业所在分院,由分院进行考核,并将同意转入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教务处通知相关分院,告知学生本人。并由教务处学籍科办理专业变更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系指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学籍迁转手续。要求转学者,必须遵守《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且符合如下条件之一者可以提出转学申请:
(一)因身体原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本校继续学习的学生;
(二)本人因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经学校认可,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学生。
(三)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应予退学或其他学籍不正常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七)不符合《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暂行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的程序:
(一)本省范围内转学
1.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学生应征得转入学校的同意,由转入学校发函至我校予以确认;
2.学校报江西省教育厅高教处,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有效;
3.学生于学期末办理转学离校手续,新学期到转入学校报到、就读。
(二)跨省范围转学
1.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学生应征得转入学校的同意,由转入学校发函至我校予以确认;
2.学校报江西省教育厅高教处批准后,发函至转入学校联系;
3.经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转入学校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文至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及我校,学生可于学期末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一般情况下,专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本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其最长学习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八周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二分之一的;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经分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学。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发给学生休学通知。
第三十五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半年、一年为期。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者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
第三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七条 休学的学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提交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所在分院审核,报教务处复查和分管校领导批准。伪造诊断证明者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分院审核,报教务处复查和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复学。
(三)复学者,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五章 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一个学年内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达到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留级警示,转入试读,保留学籍一年。
(一)考试科目不及格达四门(含四门)及以上;
(二)考试、考查科目不及格累计达六门(含六门)以上。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一学年内经补考后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六门(考试)或八门(考试考查)及以上者;
(二)连续两次受到留级警示,转入试读者;
(三)无论何种原因,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按上述规定予以退学处理不属于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教务处和学工处分别提出审核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对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天,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参照《hbs02红宝石线路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四十三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三)秋季学期退学者,学校按有关规定退还已缴的下一学期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者,已缴费用不退。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复学。
第六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放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发放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但因个别课程或实践环节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发放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允许在结业后申请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七条 未完成专业培养要求但学满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者,学校可发放肄业证书;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可根据学生的需要开具学习证明。
第七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在学籍档案上予以变更。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和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条 修读辅修专业者,因辅修专业课程没有完成,不允许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学校招收的其他类型全日制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